复兴中华法系的再思考

  3442
王立民

【中文关键词】 中华法系;世界法系;中国法律史;法理学;世界现代史

【摘要】 关于复兴中华法系,有一些问题值得再思考。通过这种再思考,可以更清醒地认识复兴中华法系的一些基本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对策,以铺平这一复兴之路。这些问题包括:复兴中华法系的现代意义、复兴的中华法系的性质、复兴的中华法系之母国(即中国)所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复兴的中华法系之成员国形成的途径、复兴中华法系的努力方向等等。这些问题在复兴中华法系的过程中都会碰到,绕不开且十分重要。因此,现在就应进行深思熟虑地再思考,为复兴中华法系作好必要的思想、理论准备。

【全文】

传统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曾在历史上生存了千余年之久。[1]这一法系在清末法制改革的大潮中,随着西方法制的大量引进,逐渐解体,其成员国也在此前后纷纷改换门庭。现在,传统中华法系被认为是死法系。[2]可是,随着法制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开展,关于复兴中华法系的思考不断,成果不少。民国时期就有高维廉的《建设一个中华法系》、[3]马存坤的《建树新中华法系》、[4]王汝琪的《中华法系之复兴》、[5]刘陆民的《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的两个根本问题》、[6]居正的《为什么要复兴中国法系》[7]等等。近三十余年来,亦有一些中国学者对中华法系进行了思考与研究,也发出了复兴中华法系的呼声。王召棠、陈鹏生的《社会主义中国法系初探》一文,从复兴中华法系的角度出发,专门提出了研究社会主义中国法系的重要意义,同时还指出社会主义中国法系的形成,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涉及广泛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同志共同探讨解决。[8]之后,王召棠在《法系•中国法系的再议论》一文中,强调社会主义中国法律制度具有不同于西方所有法系的特色,应该成为一个独立法系,应该进行研究。[9]张晋藩的《重塑中华法系的几点思考——三论中华法系》一文,不仅对重塑中华法系的基础进行了深入研究,还提出研究中华法系的特点、价值,剖析它赖以形成的历史与社会根源,寻求重塑中华法系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的解释。[10]林中也参与了重塑中华法系的研究,在与张晋藩同著的《中华法系的价值与重塑中华法系的思考》中,不仅认为坚持要“重塑中华法系”,而且还认为“重塑体现中华法系法文化精粹的中华法系是一个必然趋势”。[11]尽管复兴中华法系的呼声不断,研究成果也不算少,然而,立足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与世界法系的实际状况,仍有必要对其进行再思考,从而进一步推进复兴中华法系的研究与实践。

一、复兴中华法系的现代意义

现在提出复兴中华法系,具有一种现代意义,与以往会有所不同。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有利于显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伟大成就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逐渐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而且还取得了伟大的成就。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这一方略被写进宪法,得到宪法上的确认。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做出决定,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7年,党的十九大进一步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中国的法治正是沿着这一道路前行,实现了跨越,在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各领域都取得了伟大成就。[12]

如果把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提升到复兴中华法系这一层面,不仅可以从法系这一重要的侧面来说明中国的这一建设取得了伟大成就,而且在世界上都会占有重要地位。第一,复兴后的中华法系的母国(即中国)的法治将会达到一个高水平,列在世界的前位,足以与世界上其它现代法系之母国的法治齐名而不逊色。第二,中国还可与世界上其它一些国家进行法治经验的平等交流,取长补短,为复兴后的中华法系的成员国的形成作准备。这两者结合起来,可从国内、国外双重视角来显示中国法治建设的非凡成就,这在现代中国还史无前例。

用复兴中华法系来显示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是一种新视角、一种世界性视野。任何法系都具有跨国性与世界性,是对世界上一些具有共同特征的国家的法制(法治)进行的组合与分类。[13]其中的母国处于法系的核心地位,具有向其成员国输出法制(法治)的功能;成员国则处于非核心地位,具有输入其母国法制(法治)的功用。复兴中华法系之母国(即中国)的法治,可以在世界法系的平台上来展示自己法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这是一种很佳的选择。这可以在显现中国自改革开放以后法治建设的各领域所取得的成就的同时,突出法治的特点、风格、作用、影响范围等一些与法系相关的内容,这些内容又往往只能在法系的平台上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反映。一旦得到反映,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也会得到更为广泛的认同,其地位也会逐渐提升。这又十分有利于弘扬中国精神,体现中国价值,增强中国法治的生命力和影响力。通过复兴中华法系来展现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还具有不可替代性,没有其他平台可以替代这种展现。从这层意义上讲,这还是一种不可多得的显示路径,因此,不能随便放弃。

(二)有利于传承中国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起源很早,历史悠久。它随着中国法制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早在先秦时期,中国就制定过“禹刑”、“汤刑”、“吕刑”与《法经》等法律,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在先秦时期已经存在。往后,中国的法制有了大发展,特别是唐律的诞生,它不仅总结了唐朝以前的法制,还对唐朝以后封建朝代的法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在向前发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不少优秀的成分,其中包括: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敬老爱幼,慎重用刑,注重用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等等。这些优秀成分在传统中华法系中都有所体现。在复兴中华法系时,可加以吸收、借鉴,赋予新的内涵,成为复兴的中华法系中的内容。也就是说,复兴中华法系十分有利于传承中国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同时,这对于全面提升人们的文化素养,增强国家文化的软实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些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成分融入进复兴的中华法系后,就转化为这一法系的特色。在世界上的现代法系中,还没有一个法系同时具备这些特色。这些成分随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数千年的发展而积淀形成,以中国传统的法律、社会、文化等为背景,具有自己的独特性,其中蕴含着中国优秀传统法制文化特有的理念、智慧、气度和神韵。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成分被融入进复兴的中华法系后,将会成为复兴的中华法系的特色而被保存下来并传承下去。

中国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通过复兴的中华法系传承下来,具有其特有的优越性,即可使这一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具有跨国性、世界性意义。复兴后的中华法系由其母国与成员国构成,即由中国与其它成员国一起构成。复兴后的中华法系中的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仅在母国,即中国的法治中得到体现,还会影响到其成员国,这就跨出了中国的国门,具有了跨国性、世界性。中国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利用复兴后的中华法系的平台上升到世界舞台,与其它法系的法律文化同台争艳,其影响必定扩大,中国法治在世界上的地位也会得到提升。

(三)有利于对世界现代法系建设作出中国贡献

中国在历史上曾对世界法系建设作出过贡献,建立过传统中华法系,这一法系还被认为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14]然而,在世界法制现代化大潮中,传统中华法系退出了历史舞台。现代世界法系中,没有中华法系。复兴中华法系可使中华法系得到重生,成为一个现代法系。这样,世界现代法系中就会多一个新成员,即现代中华法系,世界的现代法系成员队伍会因此得到壮大,这不能不说是对世界现代法系建设作出的中国贡献。

复兴中华法系不仅会使世界现代法系壮大起来,还会改变现代法系的现有格局。世界上的现代法系主要是两个,即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15]这两个法系的母国都在西方,东方没有现代法系的母国。复兴中华法系以后,东、西方均有了现代法系的母国,从而使世界现代法系的格局发生变化并形成新的局面。这种新局面的出现说明,现代东方国家沦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成员国的时代结束了,即东方国家有了自己的现代法系,既有母国,也会有成员国。现代中华法系,既不属于大陆法系,也不属于英美法系,是一个独立于这两个法系的新法系。它将跻身于世界现代法系家庭之中,成为一个来自东方的新成员。

对世界现代法系建设的贡献实际上就是对世界法治建设的贡献。法治已成为现在世界上普遍认同与采纳的一种治国方略。然而,由于世界各国的法治不尽相同,其面貌与种类也会有所不同。现代法系重点反映的是世界上现代法治的不同面貌与种类,突出的是它们的差异性。复兴中华法系的核心是建设、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这可使占世界人口1/5左右的中国进入世界法治国家行列,不仅如此,中国的这一法治还与其他国家的法治有所不同,其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特点。这正好一举两得:既使中国进入了世界法治国家行列,又使世界法治多了一个种类,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复兴中华法系的重要意义决定了复兴中华法系会引起关注、重视,因此,现在就要进行不懈地研究,为这一复兴作好思想、理论铺垫。

二、复兴的中华法系的性质

世界上曾存在过中华法系,但其只是一个传统法系,其母国是中国,成员国在东亚地区。唐朝是中华法系的确立时期,代表作是唐律。在唐朝以前,中华法系就一直在演进过程中逐渐地积淀,为唐朝时的最终确立创造了条件。唐朝以后,中华法系仍在延续、发展,直到二十世纪初的清末法制改革,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加快,中国传统法制在整体上开始瓦解,传统中华法系也渐渐解体。在那个时期的前后,中华法系的成员国也纷纷通过法制改革,走上法制现代化之路,脱离传统中华法系,跻身于世界现代法系之列。传统中华法系不再存在。以后,这一法系没有再成活,也没有条件再成活,只是作为一种传统法系在历史上出现过。从这种意义上讲,它与楔形文字法系、印度法系等法系有相似之处,即都是一种死法系。

今天,要复兴的中华法系,不是传统法系,而是一个现代法系。它的性质就应具有现代性,而不是传统性。世界已处在现代时期,历史已把传统社会远远抛在后面,世界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深深扎根在现代的土壤里。在此基础上复兴起来的只能是现代法系,而不会是传统法系。世界法系的复古已没有可能,也不会再有机会。复兴的中华法系无疑只能是一个现代法系。

现代中华法系根植于现代中国社会,其中包括: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等。因此,现代中华法系中不会含有传统中华法系的一些特质。比如,农本主义、道德至上、家族本位等等。[16]相反,现代中华法系则应具备一些现代法系的属性,比如,现代的法治理念、法治体系、法治文化、法学教育与研究等等。不仅如此,现代中华法系还需具有中国现代自己法系的特色即中国特色,比如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法治体系、法治文化、法学教育与研究,以及从传统中华法系中借鉴而来的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敬老爱幼、慎重用刑和注重用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等等。现代中华法系应是现代法系的属性与中国社会主义法系特色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不仅是一种现代法系,而且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系,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缺少。缺少了现代法系的属性,现代中华法系的现代性质就会丧失;缺少了中国社会主义法系特色,就会不像现代的中华法系。因此,这两个方面都要兼顾。

现代中华法系与传统中华法系之间并不是完全断裂的关系,而是有一种天然的联系。传统中华法系是现代中华法系的前身,现代中华法系又是传统中华法系的今生。由于时代的变迁,中华法系也随之转型,要从传统中华法系转型为现代中华法系。它们具有同源性,即都是中华法系而不是其他法系,这一法系的母国都是中国而不是其它国家。复兴中华法系具有一种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性质。现代中华法系与传统中华法系之间这种不可割舍的联系,决定了现代中华法系可以从传统中华法系中得到一些借鉴,使其赋予一些新的内涵而获得重生。比如,传统中华法系中重视道德教化作用的一些内容,可以为现代中华法系中法治与德治结合、法主德辅的内容所用;传统中华法系中敬老爱幼、注重调解等内容也都可以赋予新的内涵,为现代中华法系所用。总之,传统中华法系中的可借鉴资源不可被白白浪费。

复兴中华法系,建设现代中华法系,就是要把一个死法系复活,即把一个死法系变成一个活法系。这在世界法系发展史上是一种创新。世界法系史上出现过的法系仅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死法系,比如楔形文字法系、希伯来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传统中华法系等等。它们都曾在古代产生、成长,但到了现代都不复存在,以解体告终。另一种是活法系,比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它们可以溯源到古代,在现代迅速成长、发达,影响也越来越大,形成一个法系,至今依然存在。在这两种情况中,没有一种情况是死法系复活并变成活法系的情况。复兴中华法系,只能是另外的情况,即是第三种情况,那就是死法系复活并变成活法系。也就是说,一个死法系通过复兴变成了一个活法系,一个传统法系变成了一个现代法系。当然,这种变化是一种本质的变化,复活只是借用其外壳,来体现这两个法系之间的某种联系。从这种意义上讲,复兴中华法系是对世界法系建设、发展的一个重大贡献,实现了零的突破,其意义不可谓不大。

复兴中华法系将使世界现代法系中多了一个新成员,而且它产生、建立于二十一世纪,是最晚的一个,也是最年轻的一个。它的诞生昭示着东方国家的法治建设出现了突破,特别是中国法治的崛起,改变了自现代以来,长期移植西方法制,融合进西方国家为母国的法系之中,成为其成员国的历史状况。复兴中华法系,意味着东方走出了一条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并足够形成一个独立的,并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齐名的新兴法系,即现代中华法系。这在世界法系发展史上不愧是一个创举。

三、复兴的中华法系之母国(即中国)所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个法系不可能由一个国家组成,而是由一些国家组成,其中就包含母国与成员国。而且,母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复兴的中华法系也是如此。

从世界法系发展史来审视,不论是死法系,还是活法系,其母国均处于法系的核心地位,对它的要求比较高,至少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国力强、社会文明程度高、法制(法治)先进且具特色。这些条件都应排在当时世界的前列,而且缺一不可。国力强,既可以显示出母国法制(法治)建设所产生的实际成就,也可以为输出自己的法制(法治)到成员国提供物质保障。社会文明程度高,既可以为母国形成先进且具特色的法制(法治)提供精神、文化上的支持,也可以为成员国所借鉴,提高自己法制的文明程度。法制(法治)先进且具特色,既可以确立母国在法系中的核心地位,又可以为其成员国引进母国的法制(法治)提供范本。这三个主要条件分别是从物质、精神与法制(法治)层面对一个法系的母国提出的要求,也是其所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而且应同时具备。中国作为现代中华法系的母国也该如此。

世界上出现过的法系都曾具备这样的条件。这里先以楔形文字法系为例。早在公元前30世纪的西亚两河流域产生了国家和法制以后,楔形文字法便不断演进,先后制订过《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李必特•伊丝达法典》、《俾拉拉马法典》等等。公元前19世纪,阿摩利人占据了幼发拉底河中游东岸的巴比伦城,建立了古巴比伦国家。公元前18世纪,第6代国王汉穆拉比用30年时间征服了两河流域国家,建立了统一的奴隶制专制国家巴比伦。[17]此时的巴比伦生产力水平已很高,是西亚地区最强大的国家。那里的农业灌溉系统有了扩大和改善,青铜被广泛使用,附有播种漏斗的改良犁也开始使用,农业生产水平持续提高;手工业分工相当发达,内外贸易都很兴盛,白银已具货币功能等等。[18]同时,它的社会文明程度也居世界前列,文字、宗教、文学、科学都达到史无前例的水准。[19]以这些为基础,诞生了两河流域文明并成为世界上最古老的五大文明之一。[20]就在此时,《汉穆拉比法典》颁行,并达到了当时西亚地区立法的最高水平,成为楔形文字法的代表作。同时,楔形文字法的特点也十分明显,特别是法典的内容同时与多神教相联系,而且是习惯法的汇编等等。[21]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楔形文字法系,不愧为世界古代法系之一。

传统中华法系,现在也是一个死法系,但在古代曾十分风光,它在那时也具备了一个法系之母国所应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这一法系的确立时期是在唐朝。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经济得到恢复与迅速的发展,国家实现了长时间的统一与稳定,文化得到繁荣与兴盛。[22]唐朝的国力使其成为当时亚洲最强大的国家和世界最强大的国家之一。唐朝的社会文明程度亦很高,在哲学、文学、艺术、数学、天文学、地理学、生物学、物理学、化学和医学等领域都有长足的进步。唐朝的高水平社会文明还使中国成为东方文明的渊源。[23]因此,这一文明被认为在世界文明史上赢得了“伟大的领先地位”,而且还持续了“一千年左右”的时间。[24]在这些基础上产生的唐朝法制也很先进,其中的唐律不仅传承了以往中国立法的经验,还为唐朝以后封建朝代的立法所继承,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的辉煌成就。它的礼法完美结合、律文与疏议并用等特点都十分突出。[25]不仅如此,唐律还被日本等国家作为立法楷模,其内容被大量吸收。[26]中国因此成为传统中华法系的母国。

死法系是如此,活法系也是这样,现代法系同样具备这样三个基本条件。这里以大陆法系为例。大陆法系的母国是法国。1789年的大革命之后,法国迅速崛起。拿破仑的贸易自由政策大大促进了本国的工商业发展。1799年,法国的毛织品比革命前增加了4倍,生铁增加了2倍。1799年的贸易是5亿5千3百万法郎,到1810年便增至7亿5百万法郎。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农业也很快发展起来,农业的播种面积和生产量都大幅增加。[27]经济的发展增强了法国国力,也为拿破仑发动战争提供了物质基础。法国发动的战争占领过奥地利、意大利、德国、俄国、西班牙、葡萄牙等欧洲大陆国家的大片领土,拓展的殖民地总面积达到1200多万平方公里,比法国自身的55万多平方公里多了20余倍。[28]法国成了欧洲的强国。此外,法国社会文明程度也很高,特别在18世纪的启蒙运动中,产生了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狄德罗、费尔巴哈、爱尔维修等一批思想家。他们大力宣传自然科学知识,批判宗教的蒙昧主义与腐朽的封建意识形态,为冲击封建制度、唤醒革命意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9]他们的一些思想至今仍在发生影响。很强的国力与很高的社会文明程度,都为法国制订法典创造了有利条件。其中,法国民法典最具典型性,是大陆法系法典的代表。拿破仑主导了这一法典的制定。1804年夏天,“他(拿破仑)委派三名大法学家着手编撰。四个月后,一部之后被称为《拿破仑法典》的民法典草案出炉。该法典被提交参议院审议。一年半后,法典经参议院投票通过”。[30]以这一法典为基础的法国法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并与英国法明显不同,突出表现为: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全面继承、吸收了罗马法;公法与私法有严格区分;审判采用纠问制等等。[31]往后,大陆法系逐渐形成,影响不断扩大,“遍及从魁北克到开罗,从布达佩斯到布宜诺斯艾利斯的广大地区”,“它统辖着世界人口的六分之一,整整3亿人的生活”。[32]法国成为名副其实的大陆法系之母国。

已被世界法系发展史所证实的这三大法系之母国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复兴的中华法系在内的新法系的母国也都应具备。复兴的中华法系的母国(即中国)不具备这三大基本条件,就无法成为这一法系的母国。只有当中国具有了这三大基本条件,才有望复兴中华法系,并成为一个真正的现代法系的母国。

四、复兴的中华法系之成员国形成的途径

复兴的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一样,都由母国与成员国构成。缺少了成员国,同样不能构成现代中华法系。复兴的中华法系除了有母国——中国以外,还会有成员国。成员国的形成不可或缺,也应得到关注、重视。

从世界法系发展史的角度来审视,成员国的形成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即强制性途径与非强制性途径。强制性途径是一种法系的母国通过暴力手段占领成员国,强行把自己的法制(法治)移植至成员国的途径。这一法系的成员国是在强制的情况下,被动接受了母国的法制(法治),变成了成员国。非强制性途径则是一种法系的母国通过非暴力手段将自己的法制(法治)移植到成员国的途径。它们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主动吸收母国的法制(法治),变成了成员国。这两种途径在世界法系发展史上都存在过,只是法系、国家不同而已。

英美法系的所有成员国都是通过强制性途径而形成的,是一种十分典型的强制性途径。英国就是采用这种途径,强制在成员国移植自己的法治,形成了英美法系。17世纪,英国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社会得到进步,逐渐打开现代大门。18世纪,英国又率先进行了工业革命,国家强大起来,于是大肆侵略其他国家,在那里建立殖民地。英国建有许多殖民地,遍及欧、亚、澳、非、美等各洲,因此有了“日不落帝国”之称。[33]英国在自己的殖民地强制移植英国法,以致“英国的普通法就是殖民地的普通法”。[34]由此逐渐形成了英美法系,其中,英国是母国,而其殖民地便成了成员国。所有的英国殖民地都是英美法系的成员国,没有例外。有人做过一个统计,以当时世界的18亿总人口来计算,约有3亿人口生活在英美法系国家。[35]众多的成员国使英美法系真正成为一个现代法系。

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比较复杂,这是其成员国只能通过强制性途径而形成的重要原因。大陆法系的法源主要是成文法,它们在制定过程中已进行过归纳,在运用时只要演绎就可以了,比较简单。这就决定了大陆法系的成员国可以通过非强制性途径来形成。英美法系则不同,它以判例法为主,其中还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适用时有一个抽象与演绎的双重过程,即先要从具体的判例中抽象出一般原则,然后再通过演绎,把一般原则再适用于具体案件,这就显得比较复杂。这种复杂性不仅决定了英美法系国家法治只能使用强制性手段进行移植,也决定了这一法系的成员国只能由强制性途径来形成。[36]

法国的殖民地因被强制移植法国法,从而成为大陆法系的成员国。拿破仑征服欧洲时期的德国、比利时、瑞士、荷兰等殖民地,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殖民地,越南等亚洲殖民地,美洲加拿大的魁北克、美国的路易斯安那、海地等殖民地,都被强制移植过法国法,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员国。[37]还有,楔形文字法系、罗马法系等法系的一些成员国也都是通过强制性途径而形成的。

法系的成员国还可以通过非强制性途径来形成。有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员国就是如此。这里先以日本为例。日本没有成为殖民地国家,却在明治维新以后,大量移植法国法,最终成为大陆法系的成员国。那时的日本首先移植法国法。“从1869年起(日本)就着手翻译法国法典”,“仿照法国法典编制的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于1882年正式颁布”。[38]以后,日本又转向移植德国法。[39]总之,日本在没有成为殖民地的情况下,通过非强制性途径,先后引进了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实现了向大陆法系的过渡,最终成了一名大陆法系的成员国。[40]鸦片战争以后,特别是20世纪初进行法制改革的中国,也曾经过非强制性途径,大量移植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制,使自己成了大陆法系的成员国。[41]

传统中华法系的成员国也是通过非强制性途径而形成的。唐朝的国力、文明程度和法制吸引了许多国家,它们纷纷派出遣唐使等人员,到唐朝学习,包括入学国子监。据统计,从贞观五年(公元631年)至乾宁元年(公元894年),仅日本政府派到唐朝的遣唐使就有19批,其中最多一次为651人。[42]在国子监就学的外国学生中,以日本、新罗的学生为多。那里有“太学诸生三千员,新罗、日本诸国,皆遣子入朝学习”。[43]这些东亚国家派往唐朝的遣唐使等人员自愿学习唐朝的法制,带回本国并进行借鉴与移植,以致其法制有许多地方与唐朝的法制相似,甚至一致。这里仅以日本为例。日本封建时期的法制代表作《大宝律令》就是唐律的翻版。日本学界认为,“《大宝律令》的依据是《永徽律》”,而“《大宝律令》又堪称日本封建立法的典范”。[44]《大宝律令》中的“八虐”、“六议”等规定就是唐律中“十恶”、“八议”的翻版。[45]制定《大宝律令》的成员中就有一些是由唐朝返回的留学人员、唐人或大陆移民的后代,他们都有研读唐律的便利条件。“参与撰写《大宝律令》的人当中,伊吉博德、土部生罗、白猪男曾在唐留学,萨弘恪本身就是唐人,调老人、黄文亩、锻大角、山口大麻吕都是大陆移民的后代,都有研读唐法的有利条件”。日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近江令》就是“由留唐学生高向玄理等人制定的”。[46]他们为日本法制的发展作出了努力,也为日本通过非强制性途径成为传统中华法系的成员国作出了贡献。唐朝以后,明、清两朝的法制继续对这些东亚国家产生影响。[47]传统中华法系的成员国牢牢锁定在这些国家,前后沿续了数百年。它们无疑都是传统中华法系真正的成员国。

复兴的中华法系也会有成员国,但其成员国不可能由强制性途径形成,只可能由非强制性途径形成。这是由世界的大势与中国的国策决定的。先看世界的大势。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世界上的殖民地纷纷独立,原来设立殖民地的大势已去,而被国家独立、自主的大势所取代。以殖民地为依托的以强制性途径形成法系成员国之路已经被堵死,剩下的只有非强制性途径,没有其它选择。再看中国的国策。自改革开放以后,中国迅速发展,现在已经不能与改革开放之前同日而语。然而,中国再发展,也是一种和平发展,不会对外扩张、侵略,建立殖民地。中国的国策是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恪守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坚定不移地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中国要与世界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的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中国还会与世界各国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坚决摒弃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走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的国与国交往新路。因此,中国绝不会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更不会干涉别国内政,以强凌弱。[48]这就决定了复兴的中华法系的成员国只能通过非强制性途径来形成,绝不会用强制性途径来实现。

五、复兴中华法系的努力方向

历史上的传统中华法系已逝,现代的中华法系还没建立起来,出现了中华法系的真空。要填补这一真空,复兴中华法系,让现代中华法系横空出世,就须作出努力并有明确的努力方向,这样才能事半功倍。

(一)复兴中华法系之母国(即中国)自身的努力方向

俗话说得好,打铁还得自身硬。复兴中华法系,其母国(即中国)也应如此。中国要在国力、社会文明程度与法治三个基本条件方面作出努力,使其都在世界前列,才能够达到一个现代法系之母国的要求。

第一,关于中国的国力。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国力有了很快的提升,中国的经济始终处在高、中速增长阶段,这在世界上实属罕见。自2013年以来,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从54万亿元增长到80万亿元,稳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之位,对世界经济的增长贡献率超过30%,成绩喜人。然而,中国现在还不是世界上的强国。根据发展规划与预期,中国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要到21世纪中叶才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强国,成为一个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国家。[49]到那时,中国的国力在世界上才能算强,才有望达到复兴中华法系之母国的水准。

第二,关于中国社会的文明程度。改革开放以后,在全体中国人民的参与、建设之下,中国的社会文明程度有了较大提高,特别是在2013年以后,其中突出表现为:正能量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更加鲜明,中国梦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得到广泛弘扬,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扎实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文艺创作持续繁荣,文化工业和文化产业蓬勃发展,全民健身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等等。但是,中国目前还不在世界社会文明的前列。这一建设任务还很艰巨,特别是要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繁荣社会主义文艺,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等等。[50]可以想象,到21世纪中叶,中国成为世界上的社会主义强国之时,也就是其社会文明程度达到世界前列之日。

第三,关于法治先进且具特色。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逐渐从法制迈向法治。2013年以来,更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一并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可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任务还远没完成。民法典等法律有待于出台,司法改革任务还有待于深入,新的国家监察体制还要完善,等等。总之,中国还需深化依法治国实践。[51]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成之际,中国才会形成世界上先进且有特色的法治。

中国同时具备这三个基本条件,估计要在21世纪中叶以后,到那时才有希望形成现代中华法系之母国的刍形,为最终复兴中华法系奠定基础。从现在起到21世纪中叶,中国要不懈地努力,不能怠慢,全力致力于国力、社会文明程度与法治建设,这样才有可能达到复兴中华法系的彼岸。

(二)复兴中华法系之成员国的努力方向

复兴中华法系既要复兴这一法系的母国,也要复兴这一法系的成员国。这两者要一体建设,齐头并进,缺一不可。否则,复兴中华法系还是无法成功。复兴中华法系之成员国的法治与复兴中华法系之母国的法治要具有趋同性,而且还得是一种母国与成员国合作共赢的结果。传统中华法系的形成就是如此。中国的唐、明、清等朝代都与一些东亚国家开展合作,法制资源共享,这些国家也因此在这一合作、共享中受益。一方面,提升了它们本国的法制水平,另一方面,则与唐、明、清的法制具有一定的趋同性。传统中华法系就此而形成并兼备了自己的特点,从而与世界上其它法系并驾齐驱。

复兴中华法系之母国——中国要与其成员国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开展法治的深度合作,实现共赢。有一个前提是,合作应对成员国有利,可以帮助其实现自己的梦想,在复兴的中华法系命运共同体中感到温暖,而不是相反。这就须有一个实实在在的平台,在这一平台上,中国与成员国来进行法治的合作、交流与互动,并使大家受益。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一带一路”是个较为理想的平台。中国在2013年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概括为“一带一路”。这意义非凡,被认为是中国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和经济外交的顶层设计,为破解人类发展难题提供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是探索全球经济治理新模式、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平台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开放实践。[52]连外国学者都认为:“‘一带一路’的创想,是为了造福天下这一共同事业而提出的,是一个‘深度合作的黄金机遇’。”[53] 4年多来,全世界共有140多个国家和80多个国际组织积极支持“一带一路”建设,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重要决议还收纳了相关内容。同时,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经贸合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国家投资已超过500亿美元,贸易总额也超过3万亿美元,金融合作网络初具规模,人文合作也在深入开展。[54]中国的“一带一路”建设已见成效。

“一带一路”建设虽聚焦于经济领域,但同样对法治提出了要求。在当今世界,要使这一建设稳步推进,没有法治不行。而且,这种法治还包括跨国法治合作,涵盖“一带一路”的有些国家。与“一带一路”的经济带建设相匹配,涉及的法律更多的将是民商法、国际法等一些部门法,其中私法会占很大的比例。这与传统中华法系有所不同。传统中华法系的代表是唐律,而唐律是唐朝的一部刑法典,凸显的是公法。这会是现代中华法系与传统中华法系的一个明显差异。目前,“一带一路”的司法合作已见端倪。至2017年11月,已有155家境外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设立办事处,上海东方域外法律查明服务中心正式揭名,“一带一路”国际仲裁中心也将在上海落成。[55]这些都是利好消息。

在复兴中华法系并把“一带一路”作为一个建设平台的过程中,要实现复兴中华法系之成员国与中国法治的共赢,至少应该具备两大条件。第一个条件是,这一法治是现代法治,具备现代法治的共性。不具备这一共性,就不是一种现代法治,也不可能与其成员国进行合作。第二个条件是,这一现代法治要适合“一带一路”建设,能推动这一建设。这就要形成适用于“一带一路”建设法治的特点,具有明显的个性。现在,中国正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必要关注有利于“一带一路”的法治建设,为“一带一路”建设打下基础。也只有这样,复兴中华法系的成员国才会产生,现代中华法系才有望建成。

复兴中华法系的母国当然只有一个国家,即中国。这符合法系发展的规律。世界上任何法系的母国都只有一个,它不仅是法系的核心国,也是最早产生、对外发生影响的国家。楔形文字法系中的巴比伦、大陆法系中的法国、英美法系中的英国、传统中华法系中的中国等等,无一不是如此。然而,复兴中华法系的成员国则不该是一个,至少要有两个。从世界法系发展史来看,最少成员国的法系即是希伯来法系,仅有两个成员国,即犹太、以色列国。其他法系的成员国均在两个以上。[56]从这种意义上讲,在“一带一路”国家中,除了中国以外,至少还要有两个成员国,这样才算是一个法系。如果成员国多于两个就更好,多多益善。复兴后中华法系的成员国越多,影响也会越大。

(三)关于复兴中华法系的研究

研究复兴中华法系的目的是使复兴中华法系更加理性。传统中华法系解体后不久,就有人关注复兴中华法系的问题,20世纪二三十年代时,即有研究成果发表。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灾难深重,复兴中华法系只是一种少数人的梦想。新中国成立以后,法律虚无主义横行,复兴中华法系绝无可能。改革开放以后,中国逐渐走上依法治国的道路,法治成为治国方略,而且还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现在,中国又提出“一带一路”建设,还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这既给复兴中华法系带来曙光,也为复兴中华法系的研究提供了少有的机遇。这个机遇不可丧失,必须牢牢把握。

这种研究应该要兼顾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理论上的研究有利于解决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为复兴中华法系提供理论支持;实践上的研究则有利于解决复兴中华法系中出现的具体实践问题,使其顺利推进。这两种研究相辅相成,缺少任何一方,都会对复兴中华法系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邀请相关国家的学者、法律人参与这一研究。他们的参与往往会互相取长补短,集思广益,这不仅可以使这种研究具有国际化,也可以使其更全面。

研究复兴中华法系,在理论上要重点研究复兴中华法系的一般问题与特殊问题。一般问题会涉及现代法系应有的要素、实现的路途、法系中母国与成员国的关系等等。特殊问题会包括:复兴后中华法系的应有特征、与“一带一路”战略的衔接、复兴后法系成员国的组成等等。复兴中华法系的研究应是这些一般问题与特殊问题的结合研究,一般问题决定了复兴后的中华法系是个现代法系,不是传统法系;特殊问题则决定了复兴后中华法系的特点,正是这些特点才使它与其他现代法系有所区别,在世界现代法系中有立足之地。关于复兴中华法系的研究,这两个问题一个都不能少。

复兴中华法系的研究人员可以来自不同的法学学科,既可以是法理学、法史学的人员,也可以是部门法学的人员。他们都有各自学科的优势,研究的角度也可以有所不同,但研究的主题则都应围绕复兴中华法系。其中,法理学、法史学人员的任务会更重一些,毕竟法系的研究主要相关的是这两个学科。如果志同道合者能够组成一个研究团队,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则更佳。既然是进行研究,那么研究计划与相关成果的出版、发表就不可少了,这便于与同行间的交流,使大家都从中得益。

结 语

复兴中华法系既是一项中国工程,也是一项世界工程。复兴中华法系不仅要复兴法系中的母国,还要复兴法系中的成员国,两者都须兼顾,不可偏废。这就不只局限于中国,而要跨国,连及世界。这一工程是否建成,要由世界作出评判,其中就要母国、成员国和第三国学人都认可,否则还不能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法系。传统中华法系就曾得到母国、成员国与第三国学人的认同。母国(即中国)的学人广泛认同传统中华法系的存在,也赞成把其作为世界上曾经出现过的五大法系之一。[57]成员国学人也认为自己是传统中华法系的成员国。以日本为例,日本学人从“大化革新”到“明治维新”的千余年时间里,日本大量移植中国各个时期的封建法的事实中,得出中国的法律在日本“均得到翻版”的结论。[58]因此,“大部分日本学者均认为日本的封建法是中华法系的组成部分”。[59]这一组成部分实际上就是中华法系的成员国。作为第三国学人的代表人物,美国的威格摩尔(John• H• Wigmore)在《世界法系概览》(Panorama of the World's Legal System)一书中,全面介绍了世界上曾出现过的十六个法系,其中就有“中华法系”。[60]他提出的“中华法系”被许多人认可。[61]复兴的中华法系是一种现代法系,应当得到现代学人的认同,除了其母国、成员国学人外,还包括第三国学人,这样才能算是复兴成了实实在在的中华法系。中国学人应该有信心期待这一天的到来并为之而努力。

[责任编辑:贺 宁]

【注释】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中国法制史研究70年”(2017BHB013)的阶段性成果。

[1]为了区别已经解体的中华法系与现在要复兴的中华法系,本文把前者称为“传统中华法系”,后者称为“现代中华法系”。另外,“传统中华法系”属于死法系范畴,“现代中华法系”则应属于活法系范围。

[2]参见陈朝壁:《中华法系特点初探》,《法学研究》1980年第1期,第48-53页。

[3]参见高维廉:《建设一个中华法系》,《法学季刊(上海)》1926年第2卷第8期,第405-408页。

[4]参见马存坤:《建树新中华法系》,《法律评论》1930年第7卷第39期,第8-13页。

[5]参见王汝琪:《中华法系之复兴》,《复兴月刊》1933年第1卷第10期,第1-21页。

[6]参见刘陆民:《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的两个根本问题》,《中华法学杂志》1936年新编第1卷第1号,第40-49页。

[7]参见居正:《为什么要复兴中国法系》,载张晋藩主编:《中华法系的回顾与前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9-319页。

[8]参见王召棠、陈鹏生:《社会主义中国法系初探》,《法学》1982年第2期,第3-7页。

[9]参见王召棠:《法系•中国法系的再议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春季号,第78页。

[10]参见张晋藩:《重塑中华法系的几点思考——三论中华法系》,《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春季号,第69-73页。

[11]参见张晋藩、林中:《法史钩沉话智库》,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38-40页。

[12]参见王立民:《中国依法治国中实现跨越的法治意义》,《学术月刊》2015年第9期,第86-93页。

[13]古代法系与法制相联系,用“法制”为妥;现代法系则与法治相关联,用“法治”为好。

[14]参见注[11],第3页。

[15]世界上的现代法系中,仅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其影响也最大。这正如程树德在20世纪30年代时就讲的:“今盛行者,惟英美法系与罗马法系,其印度、回回、中国三系,则渐趋衰歇。”程树德:《论中国法系》,《法律评论》1934年第11卷第19期,第3页。

[16]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华法系的回顾与前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1-42页。

[17]参见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5-26页。

[18]参见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上古部分),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86-87页。

[19]参见注[18],第91-93页。

[20]参见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50页。

[21]参见王立民:《古代东方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页。

[22]参见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史》(古代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75页。

[23]参见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第6卷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01页。

[24]参见注[22]。

[25]参见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83-388页。

[26]参见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全书提要”第2页。

[27]参见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近代部分上册),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8页。

[28]参见何勤华主编:《法律文明史•大陆法系》(上卷),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导论”第10-11页。

[29]参见注[27],第52-57页。

[30][德]埃米尔•路德维希:《拿破仑传》,梁锡江等译,译林出版社2016年版,第121页。

[31]参见何勤华等:《法律移植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9-31页。

[32][美]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下),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89页。

[33]参见[日]早川武夫等:《外国法》,张光博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页。

[34]同注[32],第935页。

[35]参见注[32]。

[36]参见王立民:《中国近代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原因及相关问题探析》,《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第109页。

[37]参见注[31],第38-47页。

[38][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50页。

[39]参见何勤华主编:《法律文明史•大陆法系》(下卷),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1067页。

[40]参见丘日庆主编:《各国法律概况》,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273-274页。

[41]参见注[36],第104页。

[42]参见郑显文:《律令时代中国的法律与社会》,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327页。

[43]《唐语林》卷5。

[44][日]石田琢智:《日本移植唐朝法律考述》,《法学》1999年第5期,第15页。

[45]参见何勤华等:《日本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46]同注[44]。

[47]参见注[26],“导言”第17-18页。

[48]参见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文汇报》2017年10月28日,第4版。

[49]参见注[48],第3版。

[50]参见注[48],第1版。

[51]参见注[48],第1版。

[52]参见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编写组:《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07-409页。

[53][英]彼得•弗兰科潘:《丝绸之路》,邵旭东等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1页。

[54]参见注[52],第408页。

[55]参见陈颖婷:《沪将建“一带一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法治报》2017年11月20日,第A01版。

[56]宗教法是一种属人法,以宗教为依托。此法系随着人员的流动而分散到其他国家。本文是以国家为统计单位,故没有把这种信奉宗教的人员纳入其中。

[57]参见注[16],第35页。

[58]参见注[44]。

[59]同注[45]。

[60]参见[美]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上),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0页。

[61]参见注[16],第2页。

【期刊名称】《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