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体、精英吸纳与荣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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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永乐

目次

一、品位、职位与荣典

二、作为君主制遗留物的爵位制度

三、“品位”的回归:将军制度与文官官秩

四、荣耀的泡沫:勋章与勋位

五、关于荣典权的宪法讨论

六、余论

“勋之谓者,必王者之走狗也,皇帝之奴隶也”。1912年12月8日,戴季陶在其政论《民国之怪物—勋位》中如是说。他所评论的是袁世凯总统于当年8月8日颁行的《勋位令》,以及之后因为勋位授予所引发的一系列风波。戴季陶反对《勋位令》的核心理由是:“民国对于专制君主国,所标榜者曰平等,曰自由,曰博爱……以国民言,为国民尽力,以谋公共之幸福,其尽力也,应尽之责也,是不必为功。果以为国民尽力者为功,是轻视国民,亦轻视尽力之人也。”[1]

我们无法确证戴季陶是否受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影响,但这些文字的精神却与孟德斯鸠对共和国的描述如出一辙。在《论法的精神》里,孟德斯鸠指出,因为民主制下执行法律的人本身也需要服从法律,因此就需要美德作为其动力;由于统治集团比在民主制下小,贵族制需要的美德比民主制少一些,但同时需要节制;君主制并不依赖于美德,而是“……有另一个动力,这就是荣誉。荣誉就是每个人和每个阶层的成见,它代替了我所说的政治品德,并且处处做品德的代表。在君主国里,它鼓舞最优美的行动;它和法律的力量相结合,能够和品德本身一样,达成政治的目的……有君主政体就要有优越地位、品级,甚至高贵的出身。荣誉的性质要求优遇和高名显爵”。[2]

在新生的中华民国中,显赫的总统荣典权和丰富的荣典实践,在很大程度上挑战了孟德斯鸠和戴季陶的国体论述。荣典权一般被界定为宪法规定的代表国家颁赐荣典、荣誉以及对有重大贡献或特别优秀者授予勋章、荣誉职衔、荣誉称号等的权力,通常属于国家元首的职权。[3]1912年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大总统得颁给勋章并其他荣典”,从而确立了总统的荣典权。[4]“其他荣典”四字为总统留下了很大的裁量空间。袁除进一步完善孙文已开始建设的勋章制度之外,还进一步发展了爵位、勋位制度,在亚洲内陆边疆地区,他甚至比清朝更慷慨地授予爵位。1914年开始,袁又广泛授予“将军”称号,并建立文官官秩;1915年,早在复辟帝制之前,袁已经放出在内地恢复爵位制度的风声。对这些荣典实践的常见回应是,这恰恰说明袁世凯时期的中华民国是一个“伪共和国”,袁的种种荣典实践,指向的是君主复辟的目的。

笔者并不怀疑袁世凯的个人权力欲望膨胀的事实,但怀疑用袁世凯的个人动机就可以完全解释北洋政府的荣典实践。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现实中的共和国是真正按照孟德斯鸠和戴季陶的美德理念来运作的。诞生于大革命的法兰西共和国建立了勋章制度,诞生于独立战争的美利坚合众国也向国民授予奖章。用一种过于简单的君主/共和、荣誉/美德的两分法,完全无法理解这一时期中国所面临的错综复杂的内外挑战,以及政治精英对这些挑战的回应。

本文试图在国体转换的视角之外,增补一个国家建设(state building)的视角。从这一视角来看,尽管中国的国家建设领先于欧洲一千多年,但19世纪中期以来,当欧美列强加速自身的国家建设进程的时候,中国经典形态的君主一官僚制国家却陷入了空前的危机。辛亥革命是这一危机的继续而非解决:各省独立继而联合的革命建国路径,进一步削弱了中央政府的财政、军事和人事权力,孱弱的中央政府同时还要面对来势汹汹的边疆分离主义的压力;而且,这一革命路径,使得地方主义势力可以极其便利地以共和主义政治话语为自己辩护。袁世凯所接手的,是一个碎片化(fragmented)的政治局面,如何从财政、军事、官僚制度等各方面重建一个可以运转的国家,是各派政治势力都必须要思考的问题。然而,民初政治精英的高度分裂,使得国家重建的工作变得异常困难。北洋政府的荣典实践,可以被看做是对这种高度分裂的精英政治局面的回应。从事后的眼光来看,这种回应并不成功;但哪怕是失败,也是20世纪中国“旧邦新造”历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值得我们总结和反思。

一、品位、职位与荣典

顾名思义,荣典是一种奖励,但奖励又存在各种不同类型,有的奖励以事为中心,重在肯定和鼓励特定的行为,做出突出的贡献,才会获得相应的奖励;有的奖励以人为中心,被授予者是否做出突出贡献是次要的,甚至有可能仅仅凭借其身份与地位,就可以获得奖励,因此这种奖励的关注点在于区分不同的社会与政治等级,以实现“精英吸纳”(elite co-optation)的政治效果。这两种奖励当然会有很大的交集,以事为中心的奖励在客观效果上可能会区分出不同的社会与政治等级,而以人为中心的奖励也不会完全不考虑贡献,从而形成一条连续的光谱。

阎步克先生在《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一书中对“品位”与“职位”做出细致区分,对于我们理解荣典制度上的侧重点有很大帮助。[5]品位“以人为中心”;职位“以事为中心”。重品位通常意味统治者更重视官僚个人利益,对官员积极笼络;重职位,意味着统治者要求官员更具服务精神,做好螺丝钉。虽然阎步克先生所评论的是郡县制下的官僚制度,但其阐发的原理也可以转用到对荣典的探讨上来。

基于这一原理,或许我们可以理解孟德斯鸠对君主制与共和制的区分。对孟德斯鸠而言,君主制的特征就在于其对于“品位”的重视,“有君主政体就要有优越地位、品级,甚至高贵的出身。荣誉的性质要求优遇和高名显爵”。[6]君主制下的荣誉授予重在将人分为不同等级,并通过一定的上升渠道,鼓励臣民效忠于君主。而就两类共和国体而言,民主制下人人平等,贵族制下虽存在贵族与平民之分别,但至少贵族统治集团内部有平等性。孟德斯鸠所讲的共和国公民的美德,可以与“职位”的精神关联在一起:共和国公民本身就是一种“职位”,承担这种“职位”,为国服务而不求回报,是共和国公民的基本精神。

但孟德斯鸠提供的二分法过于刚性,根本无法体现中国历史的复杂性。18世纪的欧洲学者很难认识到,当时的中国根本不是一个均质的政治共同体,而是一个结合了郡县制和封建制的文明秩序。清朝皇帝针对不同的族群,采取不同的统治策略:他是满人的族长、汉人的皇帝、蒙古的可汗[7]、藏喇嘛教的保护者,在蒙、藏信奉的黄教中,皇帝还具有特殊的宗教地位,被视为文殊菩萨的化身。[8]这一统治秩序从结构上也具有某种“贵族联盟”特色:满、蒙、藏贵族结成某种联盟关系,同时吸纳汉族和穆斯林政治精英。皇帝是实行郡县制的中国内地与实行多种多样封建制度的亚洲内陆边疆地区结合在一起的枢纽所在。在内地,皇帝依靠官僚制度进行比较精细的治理,但在亚洲内陆边疆地区,他根本无法建立起系统的官僚制度,而只能借助上层精英来实现“羁縻”。由此,“荣耀”的内涵在内地与亚洲内陆边疆地区必然出现分殊。在内地,“品位”与“职位”的逻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结合在一起,但在亚洲内陆边疆地区,要推行“职位”的逻辑,可谓举步维艰。

爵位制度无疑是最体现君主制特色的荣典制度。[9]清朝爵位大致可以分三类。第一类为“功臣世爵”,由吏部掌管,封授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及汉人中的文武功臣(称“酬庸”或“奖忠”),外戚(称“推恩”),孔子后裔(称“加荣”),朱明后代(称“备恪”)等。“功臣世爵”采用五等爵制,即公、侯、伯、子、男,同时,兼采唐宋之勋称,即轻车都尉、骑都尉、云骑尉、恩骑尉等。[10]第二类是宗室世爵,由宗人府掌管,封授宗亲与觉罗(大宗之外的远支),包括和硕亲王、多罗郡王、多罗贝勒、固山贝子等十二级,封授方式分为功封、恩封、袭封、考封四种:以功勋受封的为“功封”;以天潢近支得封的称“恩封”;亲王至奉恩将军出缺,由钦定承袭的称“袭封”;亲王以下,除袭封的一子外,其余诸子年至二十按例考试受封,称为“考封”。[11]第三类为外藩蒙古世爵,由理藩院掌管,封授蒙古、回部、唐古特等少数民族上层,等级有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札萨克台吉、台吉到郡主额驸、县主额驸、郡君额驸、县君额驸等,共十七等,其封授方式大体比照宗室封爵。[12]可以看到,“功臣世爵”中只有“酬庸”或“奖忠”是以具体的功勋为基础的,“宗室世爵”与“外藩蒙古世爵”中也只有“功封”可能以具体的功勋为基础,剩下的爵位封授基本上是基于形形色色的“精英吸纳”的考虑。在这三个封爵体系中,属于内地汉人的只有“功臣世爵”,在这里保留了最多的奖励功勋的色彩。

民国袁世凯时期存在的荣典主要有三种:勋章、勋位与爵位。但同时还存在两种与荣典制度非常接近并发挥一定荣典功能的品位制度:将军制度和文官官秩。将军与官秩是分授给文武官员的品位等级,与职位并不对应,完全有可能无职无权而位居极高品级,在此意义上,它具有一定的荣典意涵。因此,我们可以将这两种从形式上属于“官制”的制度视为“准荣典”来讨论。如果按照这些荣誉的品位属性而言,大致可以作如下排序,从左到右,品位属性依次增强:

在民国袁世凯时期,爵位制度是品位属性最强的,因为它首先是清朝皇权与藩属制度的残留物,本来就是清朝统治者用来巩固满族精英团结和笼络各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制度。这种爵位的授予通常不问功勋,而只看精英吸纳效果。

文官官秩和将军制度本来就是被作为品位制度设计出来的,以补充民国政府已存在的职位制度。袁世凯设计出这两种制度,固然是对中国古代品位制度的模仿,但其更为紧迫的考虑是为了整顿官僚系统和军队,将一些领导人不信任的官员和将领调离领导岗位,同时给予品级作为补偿。在此意义上,它与功勋的关系也比较稀薄。从名义上说,勋章和勋位都是对功劳的奖赏,只是针对不同的对象,前者针对文武职官,后者针对全社会。但勋位从数量上比勋章要少得多,袁世凯利用这一针对全社会的荣誉制度来笼络社会精英人士,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他为爵位的持有者同时也配发了勋位,而这跟功勋实际上也并没有多大关系。因此,袁世凯所颁发的勋位比勋章的品级色彩要更浓厚一些。即使是勋章,与功勋的关系也未必非常紧密。袁世凯制定的勋章制度与文武职官的职位等级挂钩,一定等级之下的职官,哪怕有天大的功劳,也无望获得高等级的勋章;而职位高的职官,即使没有太大功劳,也能轻而易举地获得较高等级的勋章。因此,从总体上看,袁世凯时期的荣典,即使是在内地,其“奖功”的属性不是很突出。我们更容易看到的是袁世凯利用荣典来笼络各个派系人士和各民族上层精英,从而发挥某种“精英吸纳”的作用。

二、作为君主制遗留物的爵位制度

人们常常忘记,从1912年到1949年,中华民国一直是一个有爵位的共和国。爵位是《临时约法》第37条所说的“其他荣典”中隐含的第一项荣典。早在《临时约法》出台之前,南京临时政府就已经确定保留爵位了,而这一决定的背景是1912年的“大妥协”。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了,南方各省纷纷宣布独立,形成了南北对峙局面,双方均无法消灭对方。作为清廷内阁总理大臣的袁世凯与南方联手逼迫清帝逊位,换来“借壳上市”、出任民国临时大总统的结果,而清廷也提出了逊位之后的优待条件。经过南北议和代表的磋商,南京临时政府方面于1912年2月9日向清政府提交有关清帝逊位优待条件的修正案,12日隆裕太后代表清廷认可了这一条件,并作为清帝逊位诏书的附件而发布。就程序而言,《优待条件》一经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就可被视为民国的一项立法。

《优待条件》中有若干项与爵位制度的保留密切相关。第二项《关于清皇族待遇之条件》第一条规定“清王公世爵概仍其旧”;第三项《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第三条规定“王公世爵概仍其旧”。在宽泛意义上甚至可以说,第一项《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条件》第一条“清帝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待以各外国君主之礼”也是认可(但并非授予)逊帝的“世爵”。其结果是,“五族共和”中满蒙回藏四族都保留了爵位制度,只有汉人没有—从孟德斯鸠的角度来看,所谓“五族共和”,可以被理解为引入了比较典型的共和制度的汉族和其他四个保留了君主制残余的民族的“共和”。

无论对于革命派还是立宪派来说,这一妥协都不是他们追求的理想结果。在晚清,革命派多年宣传的是“驱除鞑虏”,以西方民族国家为模范建立汉人共和国。主张君主立宪的梁启超将革命派的主张称为“小民族主义”,他个人则倡导统合五族的“大民族主义”。[13]杨度更是尖锐地指出,蒙、回、藏各族文化不同于汉人,其宗族、部族观念强于国民观念,很难与汉人一起选举,如果在列强的挑唆下独立,内地兵力很难达到那些地方,其结果就是中国分裂、失去大片领土。而要保全蒙、回、藏,就需要保全皇帝,因此君主立宪是维持国家统一的必由之路。[14]

如立宪派所料,辛亥革命马上同时引发边疆分离危机。1911年11月8日,库伦哲布尊巴呼图克图即向清朝官员宣布外蒙古独立。[15]而在1912年,西藏噶厦政府以达赖喇嘛的名义发表通告,称“内地各省人民,刻已推翻君王,建立新国。”故西藏不再听从内地号令,同时驱逐汉人。[16]以上两通告表明,边疆分离主义势力认为内地辛亥革命的目标是成立新国,已与清朝相异,蒙藏不属于汉人建立的“中国”,为求自保,自应脱离。而当时无论是清廷,还是革命势力,都没有能力在军事上平定边疆分离主义势力。而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革命派彻底转向,接受立宪派首倡的五族联合观念。在1912年,“五族共和”成为革命派与立宪派共同接受的理念。而对于认为自己的政权系从清帝禅让而来的袁世凯而言,赞同“五族”概念正体现出了北洋政权与清朝的连续性。不仅如此,革命派、立宪派和北洋集团三股势力中多数人士都主张化解五族畛域,促进同化与融合。然而,新生的民国根本没有能力将内地的共和革命成果推行到边疆地区,不得不继承清朝笼络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做法。而对曾在清朝政府中位居高位的袁世凯来说,这更是驾轻就熟的做法。

(一)蒙藏

本文将蒙藏放在一起讨论,首先是因为在清朝的制度中,满、蒙、藏三族精英之间存在着某种较为紧密的同盟关系,理藩院(部)出台的许多政策往往同时针对蒙藏。民国建立之后,也很快成立了蒙藏事务局,针对蒙藏事务推出诸多相似政策。除去行政体制上的连续性之外,辛亥革命之后,蒙藏都存在分离主义问题,针对类似问题的治理,从实质上也需要类似的政策。

在蒙古方面,尽管库伦宣布独立,但多数蒙古王公仍然希望留在中国之内。南方革命势力的汉民族主义和共和主义却又使得他们惴惴不安,因此他们积极介入当时的南北和谈,希望促进袁世凯和南京方面接受他们的主张。1912年2月4日,蒙古王公联合会就曾提出《关于大清皇帝优礼之条件》、《关于皇族待遇之条件》,要求“列于正式公文,照会各国”,对“大妥协”的最后形成,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蒙古王公也获得了《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对他们的利益保护。在南北共和政府统一之后,4月6日,蒙古王公联合会又提出了“蒙古特别待遇”十一项条件,一方面要求废除藩属称号,另一方面要求扩大统治精英的特权。其中第三项称“内外蒙古汗、王、公、台吉世爵各位号,应予照旧承袭,其在本期享有之特权,均照旧无异”。第五项称“蒙古各地胡图克图、喇嘛等原有封号,概仍其旧—,。第六项称“蒙古王公世爵俸饷从优支给”。[17]对蒙古王公的要求,袁世凯政府陆续做出回应。

1912年4月22日,袁世凯发布临时大总统令,重申“五族共和”原则,宣布废除藩属名称,蒙、藏、回疆与内地省份地位平等。[18]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下,原来的理藩部体制就显得过时了。袁世凯要求内务部接收原清朝理藩部,内务总长赵秉钧则虽同意接收,但主张成立专门机关来处理蒙藏事务。经协调后的安排是,前清理藩部官员荣勋出任内务次长,袁世凯准许其在必要时“酌调理藩部旧人若干员襄办一切”。[19]内务部内设立了蒙藏事务处,以专门处理蒙藏事务。7月,蒙藏事务处进一步升格为蒙藏事务局,直接隶属于国务总理,以适应繁重的边疆治理工作。1912年8月19日,袁世凯政府颁布《蒙古待遇条例》,这是民国政府在蒙古王公提出的“蒙古特别待遇”十一项条件基础之上修改而成的。其中有若干条与爵位制度密切相关:

(三)内外蒙古汗、王公、台吉世爵各位号,应予照旧承袭,其在本旗所享有之特权,亦照旧无异;

(四)唐努乌梁海五旗、阿尔泰乌梁海七旗,原系副都统及总管治理,应就原来副都统及总管承接职任之人,改为世爵;

(五)蒙古各地呼图克图、喇嘛等原有之封号,概仍其旧;

(七)蒙古王公世爵俸饷,应从优支给……[20]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个文件中,袁世凯甚至扩大了“世爵”的范围,将唐努乌梁海五旗、阿尔泰乌梁海七旗的副都统与总管都纳人世爵授予范围。在清朝的“将军”制度下,副都统辅佐将军,总管则在副都统之下统领各旗,均为实际管事的职位。唐努乌梁海五旗、阿尔泰乌梁海七旗受到外蒙独立与沙俄的压力颇大,但中央政府在这些地区的控制力十分有限,比以往更需要获得地方精英的配合。对副都统与总管授予爵位,无疑是争取他们忠于中央政府、以继续拱卫边疆的重要手段。1912年9月20日,袁又颁布《加进实赞共和之蒙古各扎萨克王公封爵令》,对未参与库伦叛乱的蒙古王公均晋封爵位:

……现在边事未靖,凡效忠民国实赞共和之蒙古各扎萨克王公等均属有功大局,允宜各照原有封爵加进一位。汗王等无爵可进者封其子,若孙一人以昭荣典。其著有异常功绩或首诩共和或力支边局以及劝谕各旗拒逆助顺者,并应另加优奖。[21]

总统令颁布之后,除了那些公开响应库伦“独立”的人士,几乎所有的蒙古王公扎萨克都获得晋封。其中一些人升迁速度十分惊人,如哲里木盟盟长、郭尔罗斯前旗扎萨克齐默特色木王勒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就从辅国公晋升到亲王。不属于王公扎萨克的贵族上层中,也有许多人获得了世爵,如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原协理台吉绷束克巴勒珠尔,因为没有附和乌泰“东蒙古独立”叛乱,即被封为镇国公衔并署理旗扎萨克。即便是一些参与了外蒙“独立”的人员,在作了反省的政治表态之后,也得到了封爵。如喀喇沁右旗原旗府梅林海山参与了外蒙“独立”,并被库伦伪政府封为公爵,1915年从外蒙回归,被袁世凯封为贝子。[22]袁世凯政府在封爵问题上的慷慨程度,是清朝几百年中所未见的。之所以如此,是为了奖赏未参与库伦叛乱的蒙古上层精英,获得他们的政治效忠。慷慨背后是深深的无奈。如果民国政府具有充分的军事能力,就无需使用这种非常软的手段。即便是这种手段,也不是没有代价,那就是进一步增加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

西藏实行政教合一的体制,在清朝藩属中亦为一种特殊制度。从法律形式主义角度来说,西藏喇嘛封号既不能被算入爵位,也难以算入官制,但其功能无异于爵位。1910年2月12日,因十三世达赖逃往印度,清政府革去其“阿旺罗布藏吐布丹甲错济寨汪曲欲勒朗结达赖喇嘛”名号。为了维持藏区平稳,1912年10月,袁世凯发布大总统训令称“前达赖喇嘛诚心内向……应即复封为诚顺赞化西天大善自在佛,以期维持黄教,赞诩民国,同我太平”,宣布恢复了达赖名号。[23]

1913年1月19日,民国政府颁布《蒙回藏王公等爵章条例》,规定了蒙回藏王公爵章的质地和形式,并指定爵章由蒙藏事务局制造和颁发。[24]同年3月1日,公布《喇嘛印信定式》四条,对自达赖、班禅、国师以降的各级喇嘛的印章规格、文字、质地作了详尽规定。[25]3月,又公布《民国初立初次来京蒙回藏王公等特别川资条例》,规定了来京西藏王公之川资待遇,其中第一目“西藏办事长官属唐古忒等旗王公等川资”共列七条:(1)亲王川资共给洋二千元,(2)郡王川资共给洋一千四百元,(3)贝勒川资共给洋一千二百元,(4)贝子川资共给洋一千元,(5)镇国公、辅国公川资共给洋八百元,(6)扎萨克、台吉、塔布囊川资共给洋六百元,(7)协理台吉、塔布囊川资共给洋四百元。其川资待遇明显与爵位等级挂钩。[26]1913年3月28日,西藏办事长官钟颖致电袁世凯表示效忠中央政府。4月1日,袁世凯致电班禅,称“……兹特加封执事致忠阐化班禅额尔德尼,以彰民国优待忠勋,振兴黄教之意。……其襄同执事助顺出力人等,并可呈请奖赍,用励忠诚。”正式对班禅进行加封。[27]1913年5月,民国政府又赞许嘉木样呼图克图“首赞共和、深明大义”,加封“静觉妙严”法号;[28]12月,在蒙藏事务局提议下,民国政府又表彰阿拉善旗大批“诩赞共和、维护秩序”的王公、官员、喇嘛,其中,台吉旺塔阿拉布坦“晋封镇国公并加贝子衔”,额尔德尼堪布班第达呼毕勒汗丹僧甲木素“加呼图克图衔”等等,连文案委员仁愈等人都获得了九等嘉禾章。[29]截至1914年4月,民国政府先后表彰、嘉奖、加封喇嘛教活佛僧官118位[30]。此外,还“由国务院将优待蒙回藏各族条件、待遇各王公爵秩等公布命令,译成各体合璧文字,刊刻颁发各旗各城,榜示晓谕,俾众周知”。[31]

1914年4月7日,蒙藏联合会向中央提出将《蒙藏待遇条例》写入约法,称“大总统于晋爵、崇教虽均按照旧制施行……前此特颁之待遇满蒙回藏七条件,……恩遇至为优渥,然不于增修约法之中妥为厘订,无以垂永久以便遵从……” [32]而对此,袁世凯于1914年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也做出了积极回应,其“附则”一章的第六十五条写道:“中华民国元年二月十二日所宣布之大清皇帝辞位后优待条件、清皇族优待条件、满蒙回藏各族优待条件,永不变更其效力。其与待遇条件有关之蒙古待遇条例,仍继续保有其效力,非依法律不得变更之。”[33]“永不变更其效力”的表述,凸显出优待条件在该宪法文本中作为“刚性条款”的地位。在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颁行之后,袁世凯改革官制,将蒙藏事务局改为蒙藏院,从直属国务总理变为直属总统。1915年1月,蒙藏院制定《驭蒙说帖》,其内容有“保全利益”、“优给俸饷”、“因仍习惯”、“增议优容”等条策。[34]这一阶段的政策表现出更强的接续清朝旧制的倾向,而对共和制与清朝旧制之间的关系已不再有之前的顾虑。

我们可以在蒙藏事务局1912年9月9日文件关于礼节、恩赏的规定中看到当时袁世凯政府在碰到共和法理时的小心翼翼的态度:“嗣后内外蒙古各盟旗扎萨克、汗、王、贝勒、贝子、公、额驸、台吉、塔布囊等……来京谒见大总统者,悉依民国礼制行脱帽三鞠躬礼。”但“关于宗教各仪式,仍照旧时礼节。”见大总统时,“其依蒙藏惯例献哈达者,亦听其便”。目的是做到“于民国新仪及边地旧习两无妨碍”。[35]这一文件表明了共和制度与清朝旧制对接时的尴尬。朝觐制度是清朝藩属制度的衍生品,它的核心是皇帝的身体,这个身体在不同民族的文化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时常承载着某种宗教意义。没有这种制度,中央政府就很难整合边疆少数民族精英。因而,民国总统不得不承担起皇帝的礼仪角色,但这种角色却是与共和的法理相悖的。我们可以看到,1912年9月9日的文件努力对二者进行调和,既允许总统接续皇帝的礼仪角色,又淡化其敏感之处。

但是,在1915年,由于内地革命派势力已得到压制,袁世凯可以放手恢复许多清朝旧制,而无需顾虑革命派的舆论压力。1915年5月14日,袁世凯政府仿照清王朝旧制,依王公等级规定了严格的服冠款式。9月23日,袁世凯政府的政事堂礼制馆制定《特赏蒙古荣典条目》,分别以服章、荣章、紫绶、佩剑饰用珠宝、帽章加用珠数、增设护卫六条来怀柔蒙古王公,还恢复了清初即开始施行的“年班”制度,[36]对年班进京觐见袁世凯的蒙古僧侣上层也赍与例行的筵宴和封赏。[37]袭清代陈例,袁世凯政府还设立了类似清侍卫制度的翊卫处,每月由蒙藏院按翊卫职级给俸,对在京王公进行保护,有典礼时派充“侍班”[38]其目的无非是多一个发放资源的名目,以笼络蒙古王公贵族。

(二)新疆

新疆虽然早在1884年建省,但传统的羁縻政策直接统治的转变,直到民初仍不能说已经完成。北京政府对新疆的政策安排大体同蒙藏类似,其基调仍是以笼络王公上层、保存其爵位和封建利益为手段。除前述针对蒙藏的许多政策在新疆发挥作用外,新疆掌政长官杨增新较好地贯彻了袁世凯的治疆思路,将新疆牢牢地整合在中国版图之内。杨增新为清朝旧臣,辛亥革命前夕调任镇迪道尹兼新疆提法使。1912年6月5日,杨增新除下顶戴,一变而为民国都督,采取亲袁自守的政策。如包尔汉所言,袁世凯“把他视做北洋系的羽翼,密令他严防……革命势力的扩张。终袁世凯之世,杨都是拥挤袁的,尽管他对袁的帝制自为有过微词,但仍然表示拥戴”。[39]袁世凯对杨增新也以勋爵名号加以笼络,1915年开府设将军时,杨增新得封“威武将军”,又得授勋二位。杨增新长期为官西北,了解当地复杂的民族宗教状况,袁世凯以抚为主的宽和民族政策,从客观上也有利于杨增新在新疆维持自己的实际统治地位,在中央政府鞭长莫及的情况之下,杨增新自主执行了中央政府的政策。

民国初期,新疆王公的势力情况大致如下:焉耆的和硕特部、青河的新土尔扈特部、阿山的乌梁海部等部王公对属民仍大权在握;维吾尔族王公只有哈密王还能控制族人,库车、和田等地王公地位下降,地主商人兴起。王公内部分化也开始出现,有些封号或职位较低的蒙、哈头目,政治经济地位已经越过较高的头目。1912年北洋政府颁布《蒙古待遇条例》后,杨增新以民国大总统的名义对新疆各王公加封官爵,赐以旧禄,不但将他们的爵位全部保存并呈送北京重新册封,还给予拥护中央的王公比前清更为优厚的待遇。北洋政府为了稳定边疆,往往以双亲王、亲王、郡王等极高位阶爵位册封王公,特别是针对那些对族人影响力减弱的部族首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这些王公对属民的影响力。[40]

杨增新贯彻落实了袁世凯的羁縻政策,具体治理策略是先羁縻王公头人,再以王公力量来羁縻百姓。对王公头人,“不触动他们的既得利益,但限制他们进一步扩张”。[41]限制的办法就是让不同的王公头人乃至不同的民族相互牵制。他任命各族王公上层担任军职或议员,给以优渥待遇并使其相互牵制;司法悉由贵族、阿訇掌握,地方政府不予过问;王公贵族相互发生争执时,地方官仅作调解。在羁縻封建上层之外,杨对于杂居新疆境内维、蒙、哈、汉、满各族,分而治之,不使任一方势力过分膨胀。这些手段,从根本上是古老的帝国治理术。杨增新增强了旧式精英的地位,对于新疆的工业化也没有表现出什么兴趣。但在周边强权尚无暇顾及新疆的条件下,杨增新的“老手段”还可以维持基本的稳定,给他一个“守土有功”的评价,并不过分。

荣典制度上的“一国两制”不仅在袁世凯时期存在,甚至贯穿了整个民国时期,这说明它是时势大局而非袁世凯个人意志的产物。民国继承了清朝庞大的疆域和多民族人口,而法国大革命之后欧洲盛行的共和制与民族主义的联姻政治方案,并不足以解决中国的问题。民初的“五族共和”,不仅承认文化和风俗的多样性,甚至在共和国的顶层框架下允许一些族群保留君主制遗产,这是一种务实的政治安排。但在列国竞雄的世界局势下,这种“一国两制”的局面不可能永远保持下去。毕竟,各种间接统治模式不利于国家动员地方力量参加列国竞争,也为列强插手中国边疆事务留下了一定空间。在各种政争中疲于奔命的北洋政府努力维持当下的稳定,但对未来并没有前瞻性的安排。

三、“品位”的回归:将军制度与文官官秩

接下来,我们将从边疆的封建制回归到郡县制之下的官制。袁世凯于1914年引入将军制度与文官官秩制度。从法律技术的角度来说,这两种制度都属于“官制”而非“荣典”。但即便算入官制,它们也是可与职位相分离的、“以人为中心”的品位制度,被袁世凯作为笼络精英的手段。辛亥革命中,革命各省宣布独立于清廷,一些革命派人士出任都督,但也有一部分旧官僚(如江苏巡抚程德全)摘下顶戴,摇身一变成为都督。可以说,都督的产生具有“自我任命”的性质。不仅如此,南京临时参议院直接从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转变过来,在建国立宪过程中,省因而处于比中央处于更为基础的地位。而《临时约法》也没有规定央地关系,中央政府对各省的行政很长一段时间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各省都督拥兵自重、不听中央号令的情况非常普遍。袁世凯努力获取一些重要的实力派的支持,推动“军民分治”,中央向各省派遣民政长。1913年,袁世凯通过镇压“二次革命”,剥夺了国民党在南方的军队,但执行镇压任务的北洋军驻扎到地方之后,又形成了一些新的地方实力派。于是,在1914年,袁世凯着力削弱各省军权。6月28日,袁世凯公布了《各省军政民政长官管辖军队权限条例》,提升省长权力,削减都督权力。随即,袁世凯又废除都督名号,改设直属于将军府的将军,并特任陆军上将段祺瑞为建威上将军兼管将军府事务。[42]7月18日,颁布《将军府编制令》和《将军行署编制令》。前者规定,“将军府直隶于大总统,为军事上最高顾问机关”。将军府设置将军、参军、参谋、副官等。将军由大总统于陆海军上将或中将中特任,“承大总统之命,会议军政,校阅陆海军。”其称号“由大总统特定”。[43]后者规定,将军“于驻在地方设置将军行署”,执行大总统的命令,受到陆军部、参谋部的监察、指示,行使军政事务及军事计划,这就大大压缩了将军在地方上的用兵自由度。通过将都督制度改成将军制度,军界的地方实力派从名义上由直属于大总统的将军府直接管辖,而其督理地方军务,只不过是一个兼职。

“将军”名号为军阶之外的荣誉衔。袁世凯根据多种标准来授予将军名号。首先是依据将军是否掌有地方实权。“督理”某省军务的地方实力派通常被授予冠“武”字将军名号,而任职中央或闲置的被授予冠“威”字将军名号,一些被任命“署理”地方军务的将领,也被授予“威”字名号。如1915年北洋陆军第二师师长王占元获任壮威将军并署理湖北军务,至1916年春,改“署理为督理”,同时其名号也从“壮威”变成“襄武”。[44]比较特殊的是奉天、吉林和黑龙江三省,其将军分别称镇安上、左、右将军;而以文官巡按使兼督办该省军务者,则只加将军衔。[45]为贯彻“军民分治”思想,将军名号中往往还刻意显示与民政官员的分别。如阎锡山当时被授予“同武将军督理山西军务”,“同”即大同,暗示以后要驻节大同而非省会太原。而山东都督靳云鹏被授予“泰武将军督理山东军务”,“泰”即泰安,暗示以后要驻节泰安。[46]不仅如此,袁世凯还逾越自己制定的《将军府编制令》,创设了“上将军”名号,授予实力较强以及与自己关系较为亲密的部分将军。段祺瑞最早获得建威上将军称号,后来获得上将军称号的还有张锡銮(镇安上将军)、冯国璋(宣武上将军)、段芝贵(彰武上将军)、龙济光(振武上将军)、张勋(定武上将军)、姜桂题(昭武上将军)、陆荣廷(耀武上将军)等人。[47]

从1914年建立将军府到1916年袁世凯去世,北洋政府共封授21位将军。袁世凯鼓励地方实力派放弃自己的军队和地盘,到北京人住将军府,人府者给俸千元,待遇超过陆军总长与驻各省的将军。[48]此略有“杯酒释兵权”之意,只不过在民初,大洋并不足以让地方实力派放弃实权,而只是给已经在权力斗争中失势的地方实力派以某种安慰罢了。入府的将军,一些一直驻扎北京,从未成为地方实力派,如获授“建威上将军”的段祺瑞;一些早在建府之前就丧失地方实力派地位,如获授“义威将军”的孙武,1912年3月即因武汉革命党人反对而引退;获授“昭威将军”的蔡愕,1913年10月即被袁世凯调到北京;获授“宣威将军”的蒋尊簋,1912年7月即因派系斗争,被排挤离开浙江都督位置。但也有在建府之际刚刚丧失权力的,如前陕西都督张凤翙。1914年,袁世凯心腹陆建章率军以追讨白朗的名义进入陕西省,顺势夺取了张凤翙的军权,袁世凯于6月免去张凤翙在陕西的职务,将其调至新建的将军府担任“扬威将军”。同时,也存在入府后被改派到地方督理军务的情况。1914年8月,豫南剿匪督办赵倜因剿灭白朗有功而获授“宏威将军”,9月,即改任“德武将军兼督理河南军务”。陈宦于1915年6月被任命为“毅威将军”,8月即改任“成武将军兼督理四川军务”。但以上两位都是袁世凯所着意重用的人。相比之下,王占元的例子就比较特殊。王在镇压二次革命之后即成为湖北地方实力派,先后赶走了段芝贵和张锡銮两位顶头上司,1915年10月袁世凯封其为“壮威将军”,但王占元并不到北京入将军府,而是继续待在湖北,并于护国战争打响后的1916年1月从袁世凯处获得了“襄武将军兼督理湖北军务”头衔。我们不能说将军制度毫无用处,它从制度上将地方都督纳入中央直接管理,对于袁世凯重建中央对于地方军权的控制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至少给了失势的地方实力派以某种安慰,稳定其心态。然而,像王占元这样拥兵自重,逼迫主上连授“威”、“武”称号的地方实力派的存在,说明中央政府在军事上并不具有绝对优势。

将军制度的建立也带动了与之相对的文官官秩的出现。北洋政府废除了清代的九品十八级制,1912年10月16日颁布的《中央行政官官等法》将行政官分为特任官、简任官、荐任官和委任官四级。特任官由大总统以特令任命,简任官由大总统直接选任,荐任官由各主管长官推荐呈请大总统任命,委任官由主管长官直接任命。[49]特任官、简任官、荐任官和委任官四个等级略有品位之意,但并不与职位相分离。袁世凯1914年7月28日颁布《文官官秩令》,令称:“历代官制精意,重在官与职分。诚以因资序官,斯人无躁进,量才授职,斯事有专责。”故“本九品官人之法,仿六计弊吏之道”,特定官秩令,以便“贤者在位,能者在职,矢靖共之意,杜奔兢之风”。[50]文官分为九秩,即上卿、中卿、少卿,上大夫,中大夫,少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另外还有同中卿、同上大夫等秩。此制源于《礼记》“夏后氏官百,天子有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之记载。九秩制度与原有的特任官、简任官、荐任官和委任官四等品级制度挂钩,具体是:特任级官吏可授上、中、少卿,简任级官吏可授少卿及上、中大夫,荐任级官吏可授中、少大夫及上士,委任级官吏可授上、下士。按照此令,授徐世昌为上卿,杨士琦、钱能训为中卿,各部总长除海、陆两部属武官外,都授中卿,章宗祥、汤化龙授少卿加中卿衔。已死的赵秉钧追赠上卿,宋教仁追赠中卿。[51]

尽管获授官秩的基本上是在职官员,但文官官秩的建立,为重新引入古代的“官职分离”提供了条件。在此制下,袁世凯可以通过封授没有职权的散官,以笼络各路政治精英,同时也可以通过授予较高官秩,将一些其不愿意任用的官员放到闲职上去.。只是因为官秩运行时间比较短,其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随着1916年袁世凯称帝失败,该制度也被废止。而将军制度在袁世凯死后也发生一些变异,各省将军改称“督军”,“将军名号只限于退职及长官以下各员,略示鼓舞之意”。[52]其“统战”军界精英的特色比袁世凯时期更为突出。

最后,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将军名号与官秩秩序的象征符号维度。将军用“威”、“武”字样,官秩设九卿,指向的是中国古代的伦理与政治世界。那个世界从价值观、制度到器物,是浑然一体的。而共和革命之后,我们看到的是价值、制度和器物等各个层面之间的脱节乃至激烈对抗。袁世凯改官制,无疑代表着一种重建与古代世界连续性的努力。至少在1914年,这种努力基本上还能得到厌倦了政争的立宪派和北洋集团人士的容忍乃至认可。

四、荣耀的泡沫:勋章与勋位

(一)勋章与勋位制度

中国的勋章制度首设于晚清。光绪十七年(1891年),出于与列强接轨的需要,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请勋章章程,清廷最后设立了五等十一级的“双龙宝星”勋章。而清朝并未设立勋位制度,该制度系由北洋政府参照日本勋位制度而引入。

孙文于1912年3月1日颁布的《勋章章程》将其授予对象限定在军人身上,袁世凯于同年7月29日颁布的《勋章令》和《颁给勋章条例》则将受勋的范围扩展到文武官员。根据这两个文件的规定,普通勋章分为大勋章和九等嘉禾章共十种:大勋章由大总统佩带,或由大总统特赠外国大总统、外国皇帝君主;一至九等嘉禾章分授予“有勋劳于国家者”和“有功绩于学问及事业者”。值得一提的是,在官级和勋等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初受嘉禾章特任官自三等起,简任官自四等起,累功俱得递进至一等。荐任官自七等起,累功得递进至三等。委任官自九等起,累功得递进至五。凡著有功绩于学问或事业者,初受嘉禾章时自九等起,亦得因所著功绩自七等起,但俱得累进至一等”。[53]

袁世凯对孙文奠定的军人勋章制度也进行了调整。1912年12月7日,北洋政府颁布实施《陆海军勋章令》,将陆海军勋章分为“白鹰”、“文虎”两种,规定“凡民国陆海军人于平时、战时著有勋劳,或非陆海军人及外国人于陆海军特别任务中著有勋劳者,皆得分别给与”。同期施行的《陆海军叙勋条例》则提供了叙勋“白鹰”、“文虎”的衡量标准,列出战时与平时35项勋绩,并将其划分为“殊勋”及“武功或劳绩”。[54]但同样,军人勋章的等级又与官职级别挂起钩来。“各种勋章均分九等,一、二等给与上等官佐,三等至六等给与中、初等官佐及准尉见习军官,七、八、九等给与士兵”。[55]1913年4月10日,北洋政府修正了《陆海军勋章令》中官勋对应级别,“一二三四给与上等官佐,三四五等可给与中等官佐,四五六七等可给与初等官佐及准尉见习军官,六七八九等可给与士兵”。

文武官员与军人都已有自己的荣誉制度,但如何奖励没有政府和军队编制的社会人士的功劳呢?勋位制度应运而生。1912年8月8日,袁世凯颁布《勋位令》,规定了从“大勋位”到“勋五位”的六级勋位制度。勋位由大总统亲自授予,勋位获得者尽管不享受除年金之外的特权,但可以终身保有勋位,除非“依刑法受褫夺公权之宣告”。而最具特色的条文是第七条:前条世爵与勋位比例之等级:甲、亲王郡王贝子贝勒亲大勋位;乙、公亲勋一位;丙.侯亲勋二位;丁、伯亲勋三位;戊、子亲勋四位;巳、男亲勋五位。[56]

如同勋章的级别与授勋者的行政级别挂钩,勋位的级别也与受勋者的社会地位密切关联。“凡依优待条件保有亲王以下之世爵者”均根据一定的换算公式享有勋位。按照《勋位令》第一条的陈述,勋位是要颁发给“勋劳于国家或社会者”。而依照优待条件享有世爵者又对国家或社会有何功劳呢?结合前面讲到的袁世凯为蒙古王公加封进爵的逻辑,即便这些人什么都没有做,至少还有一点功劳,就是不反对新生的民国。民国专门奖励那些不反对自己的人,其虚弱由此可见一斑。

1913年,袁世凯政府又进一步完善了勋位制度。1月14日,编定《勋位授与条例》,规定了勋位徽章样式、佩带规则、授勋仪式等。[57]11月4日,又颁布《代授勋位礼节》。[58]为方便多位受勋者同时受勋,重新颁布《授勋礼节》作为仪式依据。[59]勋章与勋位授予的具体实施单位是铨叙局与临时稽勋局。两个机构都始建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袁世凯沿袭并改革之。1912年1月的《锉叙局官职令草案》规定,该局由总统直接领导,掌管给予位阶、勋章、荣典、赏恤等事务。1914年,北洋政府将之划归国务院管辖,并增加了“勋绩考核”职能。临时稽勋局的职能是“恤死”和“赏生”,即抚恤烈士和稽查各地对开国有功之人士。1914年,该局撤销,其职能由铨叙局接管。就颁给程序而言,勋位由大总统亲授;宝光嘉禾章由大总统特令颁给;嘉禾章和各种陆海军勋章授予方式分别有两种,除由大总统特令颁给外,由锉叙局呈请,大总统以命令颁给,或陆海军总长呈请,大总统批准遵行。大总统特令至高无上,可以不受颁给勋章条例中“一年内对于一人不得颁给勋章两次”、“不得越等”等规定的限制。[60]

(二)勋位制度的运行

从1912年开始,袁世凯领导的北洋政府就形成在“双十节”赏功的制度。从历年实践来看,每次都是场面盛大,受赏人数众多。尤其是1912年的国庆纪念仪式上,“凡民国革命之新人物,识时之旧官僚,迥翔于政界、党界、军界之中者,或膺上赏,或被殊荣,几无一夫不获矣”。[61]袁世凯授予自己与孙文、黎元洪大勋位;授予唐绍仪、伍廷芳、黄兴、段祺瑞、冯国璋、程德全勋一位,孙武勋二位。清朝遗老赵尔巽,内阁各部部长及地方各省都督等均获二等嘉禾章。[62]1913年国庆,授予清室太保世续、徐世昌及赵秉钧勋一位。[63]同时,各省都督中未获勋位或只获得二等以下勋位的,均一体授予勋二位。[64]可以看到,革命功臣、北洋部属、地方实力派、清朝遗老,都被袁世凯纳人授勋的行列。而较低的勋章和勋位之颁发,更是泛滥成灾。据霍慧新统计,截至1916年,全国近3/4的高级官员均受懋赏;现任简任以上高等文官共555人(包括国务院总理、各部总长、各省省长、各部次长、多数司长、各省厅长、高等审判厅厅长、各道道尹等),67. 93%的人员均受勋章;由大总统特令任用的武职官员(即陆海军总长、参谋总长以及各省都督等)29人,高达93.10%受勋,近60%同时获得嘉禾、文虎章;陆军部暨所属中央和地方各机关共321人,上至上将,下至少校,受勋比例亦达87.54%。[65]

勋章颁布对象是文武职官与军人,由于存在从属关系,在其发放过程中很少出现风波。但在颁发勋位时,就出现了非常复杂的反应。一些人士不愿意接受袁世凯所颁发的勋位,另外一些人则认为勋位分配不公而心怀怨愤。如前所述,袁世凯首批授予孙文以大勋位,但孙文坚辞不就。袁世凯来信劝说,孙文于1912年12月复书称:“赏位固国家应行之典,惟当今国家基本未固,尚非国人言功邀赏之时。国家所认以为功者,个人方将认为一己对于祖国所当尽之义务,而无丝毫邀赏希荣之心。文不敏,窃愿以此主义为海内倡。”[66]孙文在这里提出的理由与本文一开始戴季陶所提出的理由非常相似,即认为共和国崇尚的是美德而非荣誉,为国服务是个人之义务,不应求取回报。

吴稚晖也拒绝了袁世凯颁发的勋位,并给袁世凯去了一封辛辣的信:

……敬恒狂妄,于勋位之名目尚极端反对,何论授受!我等在民国为百姓头街。自诩极品。安肯受公等公仆之勋位者!令朝下,タ痛诟矣,非为不谢,不感也。至于勋之一字,他人吾不知,反问敬恒,敬恒骇汗如雨,何来此不祥之声,令我腾笑举世!即挫我骨,扬我灰,使最高明之化学家分析化验,必不夹杂一毫此等梦想之分子。不然如何敢抱一头两腿,强颜游行于光天化日之下耶?切盼公等宝贵精神,专注于国难,勿更以揶偷为消闲,侮弄书生……[67]

吴稚晖从根本上否认袁世凯所颁发的勋位具有荣耀意义。有人或许会认为吴稚晖嫌袁世凯所授勋位过低,但从其一贯作风来看,他不可能出于这样一种动机而对袁世凯进行嘲讽。

本文开头所提到的戴季陶政论《民国之怪物—勋位》一文则评论了孙文与吴稚晖的辞勋位姿态,称“中山之辞勋位,其言婉,吴稚晖之辞勋位,其辞激”。戴季陶揣测袁世凯的心理是“若辈为我尽力,造成一大总统,是不可不勋之,而勋位之授,乃于是起”。[68]但这一心理与君主的心理并没有什么两样。从这个角度去解读孙文和吴稚晖的举动,不难读出这样的意涵:革命义士从一个“摘桃子”的守旧派人物中领取荣誉,这就是示弱和低头,在无形之中减损了革命所带来的象征资本。[69]戴季陶又进一步认为:“是稽勋局之设,《临时约法》本条之规定,已属不伦不类,而大总统特授勋位,更为无双之怪物。”[70]这其实是已经在批评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荣典制度也不合理,为袁世凯对荣典的滥用提供了基础。

黄兴也断然拒绝了袁世凯于1912年10月授予他的勋一位,退回了所有礼物,只留下了两匹马,说以后打仗时用。[71]不过,一向拥护黎元洪、反对黄兴的《群报》却对他进行了嘲讽,认为他说谎,实际上是嫌袁世凯给他的荣誉太低。[72]革命派中也有不少人并不反对勋位制度本身,但只是认为袁世凯授勋不够公平。1912年国庆日受勋之后,《民立报》就发表文章认为“民国酬庸之典竟如是轻率倒置,大拂人情”。[73]文章抱怨黄兴不能与孙中山、黎元洪并列勋位,冯国璋居然与黄兴并列;唐绍仪、伍廷芳、周学熙、许世英等勋位显赫,汪精卫、陈其美、汤化龙却不得其位。作为革命派的重要宣传报纸,《民立报》所表达的观点,在革命派中应该说具有相当的代表性。避居青岛的徐世昌于1913年10月也辞掉了袁世凯颁发的勋一位。这位北洋集团要人在清末时候担任过“太保”,与清室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袁世凯请其人仕,徐世昌用“遽仕无以对清室”应对,最后与袁世凯约定两年之后才能出仕。[74]“遽仕无以对清室”恐怕也只是一个便利的借口,徐世昌更担心的恐怕是民国初建,政局凶险,是否参与政治,还要看看风头。1914年,袁世凯政府以《中华民国约法》取代1912年的《临时约法》,北洋集团已然控制局面,徐世昌于是出任国务卿,顺势也接受了之前推辞的勋一位。徐世昌出仕的决定得到了清室的支持,但身边的遗老们仍纷纷责难。[75]清室太保世续曾代表清廷参与磋商优待条件,也被袁世凯列为共和功臣。1913年10月,袁世凯向其授予勋一位,但世续没有接受。世续属于满族亲贵,辛亥革命爆发之后,北京国库空虚,他倡导亲贵王公向国库捐纳,因为荣禄、那桐等响应不积极,他还“日夜慨叹满人无忠君爱国之诚”。[76]“脚踏两只船”的徐世昌在接受袁世凯颁发的勋位的时候尚且要推辞一下,世续拒绝接受勋位,那就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

但除了铁杆的革命派和清朝遗老,在当时能抵抗住勋章和勋位诱惑,坚辞不就的还是极少数。革命派中,孙武、蒋翊武、陈其美、汪精卫等著名人物都领取了勋位。而对清朝比较有感情的官员和将领中,赵尔巽在辞去奉天都督后不久,就领受了北洋政府颁发的勋二位,并应袁世凯之邀出任民国清史馆总裁;张勋从未放弃过复辟清朝的想法,但在民初“曲线救国”,跟随袁世凯,在1913年7月获得勋二位,不久又因为攻取南京有功,升为勋一位。而像梁启超这样的立宪派名士不仅乐于接受北洋政府荣典,甚至主动讨要。1915年1月,梁启超给曾任总统府秘书长、时称“二总统”的梁士诒去信,称:“家君寿日福庆,甚思自获一勋位,为娱亲之助。诚知不免世俗之见,然扬显之义,古人盖亦有取焉。十年来文字鼓吹,于新邦肇造,或不无微劳,即两年来与乱党相薄,亦间接为政府张目。若府主录其微庸,援张季老之例,有以宠之,稗得极舞彩之荣,则其感激岂有涯涘?”[77]梁启超讨要勋位,名义是为了尽孝心,让父亲寿诞开心,但他自信对民国有功,第一是多年文字鼓吹利于民国建国—这一说法足以令许多读者莞尔,因为作为立宪派的梁启超多年正是革命派的敌人,“于新邦肇造,或不无微劳”或许要从他多年攻击革命派、因而有利于北洋集团掌权的意义上去理解;第二是民国建立以来,他率领亲政府的进步党人与国民党人对抗。而他所说的“援张季老之例”,即1915年1月1日袁世凯发布的《大总统策令》授予立宪派人士张誉“中卿”官秩的事。[78]这个要求上不了台面,梁启超因而要求梁士诒阅后即焚。梁士诒没有烧掉该信,但替梁启超办成了事。1月27日,袁世凯发布了梁启超“授为少卿,并加中卿衔”的策令。[79]梁启超回到家乡,给自己写了块“一等嘉禾章中卿衔少卿/司法总长参政院参政”的功勋匾挂起来。这块匾额累加了他的职务及所获得的荣典,其中“一等嘉禾章”是袁世凯之前颁发给他的勋章。[80]

我们现在已经很难以量化的方法去衡量袁世凯通过颁发勋章和勋位所获得的精英吸纳的效果。但从其1915年放风称帝前立宪派和北洋集团总体上的平静而言,勋章和勋位的颁发,显然是有一定安抚和拉拢人心的效果的。但是两个因素可能起到了弱化作用。

第一是勋章和勋位发得过多过滥,其含金量自然下降。革命人士、旧官僚、清朝遗老、少数民族世爵人士等一体受勋,所谓“勋劳”的实质标准变得模糊不清。正如当时有论者指出:“第不知所谓有功者,谓其有功于大总统乎?谓其有功于中华民国乎?抑大总统即民国、民国即大总统乎?”[81]在梁启超主动讨要勋位的信中,我们也可以体会到这种暧昧—梁认为自己在晚清的文字宣传对民国的建立作出了贡献,但这究竟是什么意义上的贡献呢?

第二是勋章、勋位与行政等级及社会地位挂钩过于紧密,由此形成的结果是,基层人士很难获得荣典。嘉禾、文虎章的授予几乎均为四等以上的级别,适用于普通文官、士兵的六等以下的嘉禾章、文虎章很少被颁发。授予人数更少的勋位更是如此,基层人士根本没有机会获得勋位。当然,这个批评或许显得有点吹毛求疵,毕竟,民初的北洋政权只是一个漂浮在社会之上的“军绅政权”,还根本不可能考虑后来国共两党考虑的基层动员问题。

五、关于荣典权的宪法讨论

由于荣典权对于共和制的特殊敏感性,在革命派人士在政坛中尚有一席之地时,始终对此报以警觉的目光;而前立宪派人士关心君主制与共和制之间的连续性,也对这一权力表现出了浓厚兴趣。其结果是,1912年至1913年间,关于荣典权的讨论占据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

《临时约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大总统得颁给勋章并其他荣典。”[82] 1912年袁世凯充分运用这一条款,广颁荣典,笼络人心,引起了许多革命派人士的警觉。如前所述,戴季陶在1912年12月18日即提出反思《临时约法》中的这一规定。1913年,制定正式宪法提上日程,各派人士围绕荣典权,纷纷发表意见。国民党人的宪法主张是在《临时约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国会与内阁的权力,缩减总统的权力,将其变成“虚君”。而立宪派与北洋集团的宪法主张比较接近,都是主张在《临时约法》基础上增强总统权力,最核心的主张是赋予总统以自主任命国务员和解散国会的权力。国民党当然要对这两项主张大加鞭挞,阻碍其实现。

国民党经过党内讨论形成的《国民党宪法主张全案》之“纲领三十一”规定:“大总统除颁给勋章外,不得授予他种荣典。但为优待条件所许者,不在此限。”理由是:“荣典授予权。民主精神,万物平等。凡妄生差别,创设阶级之制度,皆所不容。故勋位爵秩之类,不应发生在民国。唯社会恒性,崇尚报功。苟有殊勋异劳之人,由国家特为表章,以志不忘。如勋章之类,既无阶级之嫌,殊有激权劝之美,亦维持社会者所不废也。”[83]在此,国民党诉诸“平等”精神,这与戴季陶所阐发的民国法理是一致的。不过,国民党人并没有忘记中国边疆地区,仍在条文中为《优待条件》下的爵位制度开了一个口子。

国民党法学家、耶鲁大学法学博士王宠惠在《中华民国宪法刍议》中则提议实行比《国民党宪法主张全案》更严格的荣典制度:“大总统得于中华民国元年二十二日颁布之优待条件范围内,颁给勋章及其他荣典。”其说明曰:“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本不应有特别殊异之称号及标识,此为至浅易之理,故共和宪法多禁止之。如使此等制度再存留于民国,则人民之间又生阶级,与共和之理,实属于相背。至对于前清议定优待条件,乃立国之始,力保和平,不得已之办法,是为仅有之例外,绝不可援以为例者也。”[84]王宠惠把勋章制度也限定在《优待条件》的范围内,事实上意味着汉人不可能获得勋章。

相比之下,立宪派对总统的荣典权就比较慷慨。康有为所作的《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大总统有陟黜文武官吏之权,其定官制官俸、颁阶位勋章各荣典,得依法规行之。惟法官依特别例。”[85]同时,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凡中华国旧传经义、典章、律例、法规者,未经民国议院特议删改,及核与民主政体不相违背者,一概照行。”[86]康有为对“荣典”的界定非常广泛:阶位勋章,除了可以包含爵位、勋章、勋位之外,还孕育着其他的可能性。而第一百零六条则交代了这一安排的理论依据:在他看来,共和制和君主制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君主制下的许多遗产,完全可以在共和制下继续保存。而对康有为这样的儒家来说,古代的荣典制度是礼乐的重要构成部分,为了一个抽象的平等观念而否弃传统礼乐制度,是一种错误的方向。梁启超所起草的《进步党宪章》第六十条规定:“大总统制定勋位、勋章,及其他荣典并颁予之,但不得附以特权。” [87]这条规定同样给了总统以广泛的荣典权。“不得附以特权”这一但书,同时表明梁启超与其恩师之间的差异:尽管他本人不尽赞同共和制度,他对共和国身份平等的诉求所带来的规范约束还是有更强的意识。

而在1913年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拟定的《天坛宪法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大总统颁予荣典。”[88]这或许有点让人困惑:国民党占多数的国会何以给予袁世凯这么大的空间呢?要理解这一条,我们需要理解《天坛宪法草案》之总体精神。国民党人的全部努力是将袁世凯变成彻底的“虚君”,《天坛宪法草案》在字面上实现了这一目标。这是一个内阁制政体,国会具有极大的权力,能够弹劾总统,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但总统却不能反过来解散国会。总统的所有命令都需要国务员副署,任命国务员需要经过国会同意,几乎就是一个傀儡。在这个总体结构下,即便授予大总统以笼统的荣典权,也逃脱不了国会与内阁的控制。在 1913年的宪法讨论中,袁世凯始终无法在国会中实现他的主张。同时,在镇压“二次革命”之后,他又已经积聚了足够的硬实力。11月4日,袁世凯以国会议员与“二次革命”乱党勾结为名解散国民党。至1914年1月,袁世凯又下令完全解散国会两院。2月,袁世凯又下令解散各省议会与地方自治会。这对中国刚刚兴起的政党政治来说,是一个致命的打击。革命派在体制内丧失了发声渠道,要么放弃自己的固有的政党政治主张,要么沦为体制外力量。

袁世凯随即动手制定一部自己可以控制其内容的宪法。在此过程中,王公贵族们不失时机地发出自己的声音。1914年4月7日,蒙藏联合会向中央提出将待遇蒙藏条例写人约法,称“大总统于晋爵、崇教虽均按照旧制施行……前此特颁之待遇满蒙回藏七条件,……恩遇至为优握,然不于增修约法之中妥为厘订,无以垂永久以便遵从”。[89]显然,蒙藏王公贵族们担心之前的《优待条件》法律位阶不够高,很容易通过国会修法程序予以废止。但如果将之写人民国的宪法,修改起来就会更加困难一些。而对此,袁世凯于1914年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也做出了积极回应,其“附则”一章的第六十五条写道:“中华民国元年二月十二日所宣布之大清皇帝辞位后优待条件、清皇族优待条件、满蒙回藏各族优待条件,永不变更其效力。其与待遇条件有关之蒙古待遇条例,仍继续保有其效力,非依法律不得变更之。”[90]“永不变更其效力”的表述,凸显出《优待条件》在该宪法文本中的重要地位。

袁世凯之所以对此“从善如流”,与其立法思路对清朝与民国之间连续性的强调有很大关系。关于民国政权的由来,袁世凯发表《对于增修〈约法〉之意见》明确称“方今共和成立,国体变更,而细察政权之转移,实出于因而不出于创”。[91]这里所涉及的,正是1912年《清帝逊位诏书》引发的民国的两种正当性基础之争。1913年,袁世凯的日本宪法顾问有贺长雄在其文章《革命时统治权移转之本末》认为,中华民国的统治权系由清帝下诏让与,而让与的条件是由袁世凯作为民国首脑。因此,民国的建国,与法、美等共和国都有很大不同,其制度也不必模仿法美等共和国,而可以体现出自己的特色。[92] 1914年,在袁世凯全面压制国民党势力之后,以有贺氏的“统治权转移说”作为宪制改革的理论基础。据此,袁要求约法会议考虑将清帝优待条件写人正式宪法,因为民国的主权既然源于清帝禅让,清帝提出的禅让条件就应当具有宪法性意义。[93]这一总体思路还直接影响到了《中华民国约法》在荣典权上的规定。其第二十七条规定:“大总统颁给爵位、勋章,并其他荣典。”[94]与《临时约法》相比,这条规定多了“爵位”,而且对爵位的颁予并没有地域和民族限制。而这就为在内地引入爵位制度提供了宪法空间。在1915年一次袁世凯与冯国璋的谈话中,袁世凯指出:“我早已感觉到满蒙回藏各族人民都可以封王封公,汉人应当享受同等权利。我将来必须做到一视同仁。”[95]袁世凯试图通过诉诸族际平等的观念来论证在汉人中恢复爵位制度的正当性。如前所述,民初的“五族共和”,是推翻了君主制的汉族与保留了许多君主制遗产的其他四族之间的共和,从待遇上讲,五族之间的确有许多不平等之处。但要实现平等,既可以往前走,也可以往后退。往前走就是逐渐废除满蒙回藏四族中的君主制残余,推行与内地一样的共和主义制度;往后退就是用满蒙回藏四族保留的君主制残余来改造内地。袁世凯显然选择了后者。

但细察袁世凯1915年恢复爵位制度的轨迹,我们可以看到,他并没有在共和制的招牌下直接在内地恢复爵位制度,而是在12月12日发表接受帝位申令之后,在次日才开封黎元洪等128人爵位。这说明袁世凯自己也非常清楚,爵位制度从本质上是与君主制配套的,如果说民国在边疆地区保留爵位制度是一种不得已的妥协,要在全国全面恢复爵位制度,却必须要经过国体上的根本转换。

六、余论

君主制需要荣耀,共和国也需要荣耀。以取得报偿为目的的美德不是真美德,但不给予美德以荣耀的社会必定不是好社会。在荣典问题上,无论是孟德斯鸠,还是戴季陶,都夸大了国体的决定性影响。在笔者看来,二者的差别,仅仅在于荣耀背后可能承载着不同的“主流价值观”。君主制下,君主就是国家的象征,制度鼓励对君主个人的忠诚,身份等级与特权也可以直接呈现在大众面前。共和国需要倡导对更为抽象的国家与人民的忠诚,同时倾向于隐藏身份等级与特权—注意笔者用的是“隐藏”而非“消除”,功能意义上的身份等级与特权在每个社会都存在,只不过共和国对其进行了特殊的处理,使之显得是对功劳与美德的奖赏,以避免触犯大众的平等激情。在此过程中,甚至还可能会保留君主制时代的某些象征符号。今天的英国女王继续对杰出的社会人士封爵,而受封者对女王个人表示效忠。在法国,杰出的社会人士可以获得“荣誉军团勋章”(Legion d'honneur)。这一荣誉体系创设于1802年拿破仑执政时期,那时候的拿破仑距离称帝只有一步之遥,其中的“骑士勋章”,还多少保留着君主制时代的某些遗留,但这套荣誉制度仍然保留至今。只是与法兰西共和国的拿破仑时代相比,民国袁世凯时期的荣典制度更为复杂、保留了更多君主制色彩而已。从上文的分析来看,我们可以总结出民国袁世凯时期荣典制度的三大特征。

第一是“一国两制”:由于民国建国特殊的历史历程,不得不在边疆地区和满、蒙、回、藏四族中保留了君主制的遗产爵位制度,而民国总统也在礼仪上承担起以往皇帝的功能。这种“一国两制”使得作为大总统的袁世凯在中国内地与亚洲内陆边疆地区占据了一个独特的位置,可以针对不同的空间和族群而采取不同的国体实践。但这与清朝的“制度多元主义”仍存在很大区别。清朝皇帝固然针对不同地区和族群采取不同的治理实践,但跟民初共和制与君主制的冲突相比,这些治理实践在法理上的相互冲突其激烈程度根本不可同日而语。主张平等、反对爵位制度的革命者只是出于权变,接受“一国两制”,这并不等于他们承认边疆爵位制度包含的价值是正当的。反过来,边疆的王公贵族们也恐惧内地的共和主义进一步蔓延会导致他们特权的消灭,而要保护他们既有的特权,他们只能依赖于袁世凯,并希望袁世凯将他们的特权写入民国宪法。这一主张在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中得到了满足。

而从袁世凯的角度来说,亚洲内陆边疆的君主制遗产,恰恰构成其在内地复辟君主制的重要资源。在荣典制度上,在内地恢复爵位制度,打的恰恰是“五族平等”的旗号,即汉人也应当获得与其他四族一样的获得爵位的机会。没有亚洲内陆边疆地区的君主制遗产,在内地恢复爵位制度乃至恢复君主制会困难得多。袁世凯恢复君主制的图谋最终失败。但后世反向的努力,即以内地的共和理想为号召,在边疆取消王公贵族称号与爵位制度,也遭遇到巨大的阻力。1928年,国民党从形式上统一全国之后,仍然选择了与边疆的君主制残余进行妥协。最后,是中共通过轰轰烈烈的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消除了边疆的君主制残余,其路径是发动各民族的下层阶级打倒上层旧精英,并以一种新文化来塑造一个各民族共享的身份认同。至此,内地与亚洲内陆边疆地区在政制理念上的冲突才得以消除。在今天,边疆的统战往往是通过“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的身份授予而实现的,但这与民国时期直接授予爵位,不可同日而语。

第二是非常突出的以人而非以事为中心的色彩,重在笼络精英而非奖励功劳:爵位本来就是笼络精英用的,不需赘言;勋位和勋章的发放非常重视受奖励者的既有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而非具体的功劳,而且完全不重视奖励基层人员的功劳;而作为“准荣典”的将军名号与文官官秩,其精神本来就是要实现“官职分开”,以安慰失去实权的官员,或笼络政权外围精英。这当然不是因为袁世凯比其他领导人更重视笼络精英,而是在当时复杂的政治形势下不得不为。中国有“帝王将相,宁有种乎”的传统,大乱之世,哪怕是乞丐、流民都可能凯觎皇帝之位,更不用说总统了。一场大革命爆发之际,往往也是精英人心浮动之际,许多人会从混乱中找到上位的机会,甚至会蓄意制造混乱。哪怕在袁世凯领导的北洋集团中,这种人心浮动的状况也时时可见。比如“北洋三杰”中的冯国璋自从辛亥革命以来屡为北洋立功,但并未得到与段祺瑞一样的待遇,就颇有不满之意,不能不适时安抚。而像张勋这样为形势所迫附从北洋集团的外围势力,更需要加以笼络。大量北洋地方实力派有枪,有地盘,要确保其效忠,不能不付出一定代价。在北洋集团之外,革命派、立宪派、清朝的遗老遗少们,在政治上都有一定能量,内部又存在很多派别。如果说每个政权都存在一个以其领导人为核心的“差序格局”,由一系列同心圆组成,那么袁世凯政权的特征就是核心圈过小,外围的圆过大。他只能徐图进取,化“外”为“内”。一旦把握这个背景,就可以理解,袁世凯在颁发荣典上的慷慨大方,反映出来的并不是他的强大的施恩力量—一个总统天天干统战部部长的活,反映的恰恰是政权的虚弱。

第三,由于荣典重在笼络精英,而民初精英群体又颇为混杂,理念相互抵悟,导致的结果就是荣耀缺乏实质价值标准。袁世凯政府给革命派、旧官僚、清朝遗老以及北洋将领同时颁发荣典,这背后又能有何种统一性呢?袁世凯只能笼统地谈“有功于民国”,而无法具体探讨到底是什么功劳。

荣耀承载着社会集体意识,也集中反映着一个社会的团结程度。一个较为团结的社会能形成比较强的集体认同和集体利益观念,但民初的中国显然不是这样的一个社会。这是一个碎片化的、充满冲突的社会,不同派别的政治精英就国家如何治理,很难达成共识。古老的文教制度随着君主制的衰败而凋零,而与共和配套的新文教制度仍在艰难的生长之中。在这个“青黄不接”的时段,很难产生一种强有力的“主流价值观”,因而也很难产生能被社会广为接受的荣耀观念,至于通过荣典来对基层社会实行“教化”,更是遥不可及的目标—或许,正是为了建立一套清晰的政治与伦理标准,袁世凯选择了回归传统的伦理世界,恢复祭天,支持尊孔,最后黄袍加身。然而,那个“青黄不接”的社会尽管无法在短时间内形成新的伦理共识,但也无法回归旧的伦理世界。在两次恢复君主制的尝试失败之后,中国不再回头,而是继续踉跄前行。

【注释】 *章永乐,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文写作得益于与村田雄二郎、杨念群、黄兴涛、许纪霖、瞿骏、高波、张晓波、殷之光等师友的讨论,徐樱子同学在资料搜集方面对本文有所贡献,在此一并致谢。一如既往,本文的错漏之处,概由笔者个人负责。

[1]戴季陶:《民国之怪物—勋位》,载《民权报》1912年12月18日。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4-25页。孟德斯鸠在这里所作的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的区分,清末民初人士更倾向于用“国体”来表述。关于“国体”的概念,参见林来梵:《国体概念史:跨国移植与演变》,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当然,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根本不是将中国作为君主制国家看待,而是归入所谓的“专制”国家。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惧”,连“荣誉”也不讲。孟德斯鸠用这个概念来探讨奥斯曼帝国、俄罗斯帝国与中国,其历史依据错乱悖谬之处,已有许多人撰文驳斥。很难想象孟德斯鸠式的专制政体能够持续存在。就中国古代而言,礼乐制度对君主施政有实实在在的限制,而荣誉等级在礼乐制度中无疑占据重要地位,是激励臣民效忠君主的重要动力。即便是被人认为最“专制”的秦国/秦朝,不仅存在军功爵位制,也存在农耕爵位制,普通臣民也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在荣誉体系中步步高升,而这明显是孟德斯鸠笔下君主政体而非专制政体的特征。

[3]《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年版,第430页。

[4]夏新华等编:《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页。

[5]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中华书局2009年版。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4-25页。

[7]皇太极从蒙古林丹汗取得元朝传国玉玺。1636年,漠南蒙古16部49个首领聚会于盛京,承认皇太极为蒙古的可汗,并奉上“博格达•彻辰汗”(宽温仁圣皇帝)的尊号。

[8]Evelyn S. Rawski, “The Qing Empire During the Qianlong Reign”,in James A. Millward et al.eds., New Qing Imperial History: The Making of the Inner Asian Empire at Qing Chengde,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Curzon, 2004, p. 19.不过,这些不同的面相,应当被视为清朝皇帝的不同统治策略,如果将其与奥匈帝国皇帝兼任奥地利皇帝和匈牙利国王等量齐观,是对中国皇权的正当性基础的误读。

[9]就爵位制度而言,今人通常认为这是最讲“品位”的制度,但这一印象恐怕来自离我们最近的明清两朝。秦汉两朝的二十级爵位制度,从其制度设立的出发点而言,实际上具有很强的以事功为中心的特征,是对臣民耕战绩效的奖励,臣民表现突出则晋爵,表现不佳则降爵乃至夺爵。

[10]杨树藩:《中国文官制度史》(下),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2年版,第389页。

[11]杜家骥:《清代的宗室封爵及其等级差别的特殊性》,载《满族研究》1997年第1期。

[12]晏子友:《清朝外藩封爵制度》,载《社会科学战线》1999年第3期。

[13]梁启超:《饮冰室合集》(第2册),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74-76页。

[14]刘晴波主编:《杨度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58页。

[15]傅启学:《六十年来的外蒙古》,台湾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9页。

[16]转引自牙含章编著:《达赖喇嘛传》,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40页。

[17]日本外务省记录:《蒙古联合会要求蒙古特别待遇之件》,明治45年6月1日。

[18]参见《中国大事记》,载《东方杂志》第8卷第12号,1911年4月22日。

[19]《治理蒙藏之预备》、《藩部归并内部之手续》,载《申报》1912年4月15、18日。

[20]《政府公报》,1912年8月21日,第113号。

[21]《政府公报》,1912年9月21日,第144号。

[22]参见白拉都格其:《袁世凯治蒙政策刍议》,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

[2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蒙院档案:《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542355页。

[24]《政府公报》,1913年1月20日,第254号。

[25]《藏文白话报》,1-14期。

[26]《藏文白话报》,1-14期。

[2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蒙院档案:《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62-2373页。

[28]《政府公报》,1913年5月27日,第379号。

[29]《政府公报》,1913年12月16日,第582号。

[30]孙宏年:《蒙藏事务局与民国初年的边疆治理论析》,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4年第1期,第37页。

[31]《中国大事记》,载《东方杂志》第9卷7号,1912年11月23日,第9页。

[32]《蒙藏联合会为请将待遇蒙藏条例交约法会议公决增入专条事致国务总理呈》,载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55页。

[33]转引自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21页。

[34]唐在礼:《辛亥以后的袁世凯》,载杜春和等编:《北洋军阀史料选辑》(上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18页。

[35]《政府公报》,1912年9月11日,第134号。

[36]“年班”制度始于顺治朝,是清朝针对蒙古王公的朝觐制度。每逢年节,蒙古王公贵族及僧侣上层须来京朝觐清朝皇帝,进献贡品并获得皇帝的赏赐,因各王公轮流来朝,故称“年班”。

[37]参见内蒙古档案馆藏北洋政府蒙藏院档案(复印件):第440-18号。

[38]钱实甫:《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上册),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79页。

[39]包尔汉:《新疆五十年》,文史资料出版社1984年版,第72页。

[40]包尔汉:《新疆五十年》,第74-76页。

[41]包尔汉:《新疆五十年》,第76页。

[42]《政府公报》1914年7月1日,第773号。

[43]《大总统公布将军府编制令》(1912年7月18日),《政府公报》1914年7月19日,第791号。又参见《将军府沿革调查表》,载《将军府第三次统计调查表》(1920年9月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案,一○一五/40。

[44]参见钟壁容、孙彩霞编:《民国人物碑传集》,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1页。

[45]张建军:《北洋政府时期的将军府及将军名号的封授述论》,载《民国档案》2008年第4期。

[46]《阎锡山早年回忆录》,(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68年版,第143-144页。

[47]张建军:《北洋政府时期的将军府及将军名号的封授述论》,载《民国档案》2008年第4期。

[48][日]沃秋仲子:《民国十年官僚腐败史》,载荣孟源、章伯锋主编:《近代稗海》(第8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3-35页。

[49]参见钱实甫:《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下册),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52页。

[50]《政府公报》,1914年7月28日,教令109号。

[51]钱实甫:《北洋政府职官年表》,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28页。

[52]《致王政务厅长东电》(1918年10月1日),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译室编:《徐树铮电稿》,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61页。

[53]《勋章令》、《颁给勋章条例》,载天津历史博物馆编:《北洋军阀史料》(袁世凯卷2),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 427-440页。

[54]《陆海军叙勋条例》,载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15册),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244-250页。

[55]《临时大总统公布陆海军勋章令》,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098-1100页。

[56]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15册),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215-216页。

[57]《勋位授与条例》,载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15册),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217-218页。

[58]《代授勋位礼节》,载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15册),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219页。

[59]《授勋礼节》,载天津历史博物馆编:《北洋军阀史料》(黎元洪卷10),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13-114页。

[60]《颁给勋章条例》,载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15册),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239-240页;《陆海军叙勋条例》,载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15册),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244-250页。

[61]梦幻:《国庆賸言》,载天津《大公报》1912年10月16日。

[62]《临时大总统令》,载《政府公报》(第163号)1912年10月10日。

[63]《世徐力辞勋位之封赏》,载天津《大公报》1913年10月14日。

[64]梦幻:《闲评二》,载天津《大公报》1913年10月15日。

[65]霍慧新:《北洋政府时期“双十节”赏功制度述论》,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66]《致袁世凯书》(1912年 12月17日),载《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53-554页。

[67]《致袁世凯辞勋位书》,载罗家伦、黄季陆主编:《吴稚晖先生全集》第八卷(国是与党务),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撰委员会1969年版,第414页。

[68]戴季陶:《民国之怪物—勋位》,载《民权报》1912年12月18日。

[69]据瞿骏考证,广益书局1912年5月出版、1913年2月重版,4月又再版的畅销书《满清稗史》,在1913年4月版的正文前附有摄影二十余幅。袁排名第一,孙则从数月前版中的第一降至第二,更重要的是孙氏摄影后附的已不是孙氏手迹或言论,而是袁世凯特赠授的大勋位证书文。参见瞿骏:《辛亥革命与城市公共空间—以上海为中心的研究(1911-1913)》,华东师范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第64页。

[70]戴季陶:《民国之怪物—勋位》,载《民立报》12月18日。

[71]黄一欧:《回忆先君克强先生》,载《辛亥革命回忆录》(一),文史资料出版社1981年版,第618页。

[72]参见刘望龄:《黑血•金鼓—辛亥前后湖北报刊史事长编》,湖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342页。

[73]龙田:《读国庆日命令之感言》,载《民立报》1912年10月14日。

[74]警民(费行简):《徐世昌》,载《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正编》(第4辑),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25-26页。

[75]张达骧:《袁世凯与徐世昌》,载吴长翼编:《八十三天皇帝梦》,文史资料出版社1983年版,第207-208页。

[76]《世续叹满人之鲜有忠君者》,载《盛京时报》1911年12月20日第2版。

[77]苏文擢编:《梁谭玉樱居士所藏书翰图照影存》,香港广记印务1986年,第16-19页。

[78]《政府公报》,1915年1月6日,第956号。

[79]《政府公报》,1915年1月28日,第978号。

[80]当然,梁启超并没有因为获得袁世凯颁发的荣典,就全心全意支持袁世凯。在袁世凯称帝之后,他马上与西南地方实力派结合,起兵反袁。

[81]梦幻:《闲评一》,载天津《大公报》1912年10月16日。

[82]夏新华等编:《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页

[83]夏新华等编:《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245页。

[84]夏新华等编:《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304页。

[85]夏新华等编:《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319页。

[86]夏新华等编:《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327页。

[87]夏新华等编:《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260页。

[88]夏新华等编:《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446页。

[89]《蒙藏联合会为请将待遇蒙藏条例交约法会议公决增人专条事致国务总理呈》,载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55页。

[90]夏新华等编:《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5页。

[91]转引自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09页。

[92]参见[日]有贺长雄:《革命时统治权移转之本末》,载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9页。

[93]有贺长雄《革命时统治权移转之本末》一直用“统治权”而非“主权”一词,但由于其解释的是国体从君主制向共和制的变更,这里的“统治权”含义与“主权”并无根本差异,尽管有贺氏在其日本宪法解释中区分“统治权”与“主权”。关于此问题,可参见章永乐:《旧邦新造:1911-1917》,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即出)。

[94]夏新华等编:《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2页。

[95]参见陶菊隐:《武夫当国: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史话(1895-1928)》(第二册),海南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期刊名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年份】 2016年 【期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