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树教授生平主要学术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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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著名法学家、杰出法学教育家,清华大学法学院复建后首任院长,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原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原副所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教授,因病医治无效,于2015年6月22日9时35分在北京逝世,享年75岁。王保树教授是中国商法和经济学科的主要奠基人,作为一名法学教育家,他硕果累累、桃李满天下。在沉痛悼念王保树教授的同时,中国私法网将王教授生平的学术成就整理如下,以仰慕其风范,继承与发扬其学术思想。

一、论文

1、王保树:《试论保护城镇集体经济所有权》,《法学研究》1980年第4期。

【摘要】城镇集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保护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不但符合当前的实际需要,而且是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必须坚持的方针。我国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制度,就是保护其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一)我国现在的所有权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像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反映,并保护经济基础的发展。马克思指出,“所有是代表社会的关系。所有乃是人类社会在它的发展各阶段里所不可少的条件。在不存在任何方式的所有的地方,就谈不到什么生产,因而也就谈不到什么社会了。”可见,所有关系在任何社会中都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作为所有制反映的所有权,在法律制度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2、王家福;王保树:《论加强社会主义经济法制建设》,《法学研究》1983年第1期。

【摘要】党的十二大制定了指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胜利进行的正确纲领,规定了为保证和支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续继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根本任务。这就为我们加强经济领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和道路,对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全面高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王家福;杨洪;王保树;王金中:《西德、法国、英国经济法考察》,《法学研究》1983年第4期。

【摘要】一九八二年十月二日至十一月二十九日,我们应邀访问了西德、法国和英国,主要考察了西欧的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并着重对它们用经济法规管理经济特别是管理国营经济的经验进行了调查与研究。这三国是西欧有代表性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尽管它们现行的经济政策有所不同,所属法系各异,然而严格以法律调整经济生活则是它们多年来共同遵循的一项基本国策。我们通过访问座谈和实地考察,对它们在这方面的理论和实践获得了比较具体的了解。

4、王保树;崔勤之:《论国营企业厂长的法律地位》,《法学研究》1984年第5期。

【摘要】本文就我国建国以来国营企业领导制度的演变过程进行了考察研究,认为现行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存在不少弊端,应该改变,而代之以厂长负责制。对实行厂长负责制以后厂长的法律地位问题以及如何完善厂长负责制和加强党的领导问题,作者在文中作了较为充分的探讨和论述。

5、王保树:《论对国民经济法律调整的规范构成》,《中国法学》1984年第2期。

【摘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定的经济关系决定着一定的法律规范的产生及其特征。一般法律规范是这样,对国民经济调整的法律规范更是如此。我国的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不仅决定着对国民经济调整的法律规范的产生,也对它的构成的某些特点产生不可忽视的重大影响,这就是我们研究国民经济法律调整的规范的立足点。本文试就国民经济法律调整的规范构成的几个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

6、王保树:《日本的民事诉讼制度》,《环球法律评论》1986年第3期。

【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新宪法的实施,日本的司法制度经历了一次重大的变化。在民事诉讼制度方面,某些英美法系的观点和原有的大陆法系的观点溶合在一起了。这种溶合的结果之一是削弱了法院在指挥诉讼时的专断的职能,而加强了诉讼当事人辩论的原则。

7、王保树:《关于经济联合法律形式的探讨》,《法学研究》1986年第1期。

【摘要】经济联合,产生于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的经济,是社会主义计划商品经济。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原来“大而全”(或“小而全”)的企业将逐步改变而实现专业化生产,而且专业化分工将越来越细,企业良好的社会效益,必然要的经济联系也将越来越密切。企业为了求得最大的经济效果和轰适宜的伙伴,进行经济技术合作或联合举办经济事业。这就出现了经济联合.对于有关经济联合的法律间题特别是法律形式问题,有必要加以认真探讨。

8、王家福;王保树;梁慧星;崔勤之;李薇:《关于日本经济法律制度的考察报告》,《法学研究》1986年第3期。

【摘要】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法考察团,从1985年5月25日到6月11日对日本国进行了考察访问。我们拜访了国家机关、银行、工业企业、大学、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经济团体,分别同政府官员、法官、律师、法学教授、银行家、工业家等各方面人士举行了共二十多次座谈。

9、王保树:《国营企业厂长法律地位的再探讨》,《法学评论》1987年第3期。

【摘要】国营企业厂长(经理,下同)的法律地位,是企业法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问题。正确地解决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有重要意义的。本文试就增强企业活力和国营企业厂长法律地位的关系,厂长法律地位的前提与厂长法律地位的层次,以及完善厂长法律地位的途径等,作一些探讨。

10、佟柔;王利明;袁建国;杨振山;徐学鹿;王保树;刘海年;王家福:《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关键是法制建设》,《法学研究》1988年第6期。

【摘要】1988年9月1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邀请首都部分政法院系的民法、经济法学专家及政法实际工作部门的一些同志座谈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法律问题。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核心问题是法制问题,包括加强民商、经济立法和司法。不少同志对当前经济生活的无秩状况深表担忧,并认真分析了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本刊现摘要发表部分同志的发言。

11、王保树:《试论改革中的苏联东欧国家国营企业法》,《法学评论》1988年第5期。

【摘要】在加强经济立法的进程中,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普遍比较重视企业立法,特别是有关国营企业的立法。它们把国营企业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以确认国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营企业参加的经济关系,推动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改革。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以下称苏东国家)国营企业立法,表明了一种值得重视的趋势:1.从主要由政府制定国营企业法规正迅速转向由立法机关制定企业法律。

12、王保树:《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性质》,《法学杂志》1988年第2期。

【摘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企业立法的一个里程碑,也必将给人们提出一些在理论和实践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仅就它的性质作些分析。问题的提出任何一个法都具有其本质的属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也同样存在这一问题,正确地认识它,无疑是有现实意义的。大家知道了解一个法的性质,是认识该法的全貌和实施这个法的基础之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当然也不可能例外。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象其他法一样,都是由一个个条文构造而成的。但只孤立地看待一个条文、就无法了解条文的实质。

13、王保树:《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在企业立法上的突破》,《中国法学》1988年第4期。

【摘要】本文作者在回顾了我国企业立法的历史过程之后,指出: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解决了企业立法上一些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标志着我国企业立法进入了完善的阶段。作者认为,该法中对企业经营权、厂长负责制和企业民主管理以及国家管理企业的方式等方面的规定,尤其是企业立法史上的突破。

14、王保树:《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法律对策》,《中国法学》1989年第2期。

【摘要】法律调整在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中居于主导地位,有着特殊作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有赖于民法、经济法的完善和整个社会主义法制,特别是经济领域法制的健全。作者还就此指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法律秩序所应着重解决的一些问题。

15、汤姆﹒海登;王保树:《英国对公司集团的管理》,《环球法律评论》1900年第3期。

【摘要】英国常被作为那种没有专门的公司集团法律,而根据一般公司法结构处理公司集团的国家的典型。英国既没有单行法规也没有一套冠之以公司集团的制定法规定规范和其他公司不同的公司集团。从这个意义上讲,上述说法是正确的。但是,说它没有不适用于单一公司、仅适用于管理公司集团的特定的法律规则,就和事实相距甚远了。

16、尼古拉斯﹒鲍恩;王保树:《英国1989年公司法概要》,《环球法律评论》1990年第6期。

【摘要】1988年12月21日提交上议院的1988年公司法案,终于在1989年11明16获得皇室批准,而成为1989年公司法。在19世纪80年代,我们确已看到众多的混乱的公司立法:1980年公司法,1981年公司法,1985年公司法(一体化措施),1985年破产法和1986年破产法(一体化措施),1986年财务法以及现在最新的1989年公司法。公司法案在议会里讨论了很长时间,它仅是在议会会期最后一天,才获得皇室批准。假如在这一天不获批准,整个法案就会失败。

17、王保树:《企业联合与制止垄断》,《法学研究》1990年第1期。

【摘要】企业联合并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但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企业联合,有特有的经济原因和社会原因。以往相当长的时期内,企业一直是按行政部门、行政区划多层次管理的,由于受到管理权限、经济利益的强烈影响,造成部门、地区、行业、城乡、所有制之间的分割和封锁,以至企业的生产要素不能够科学地配置,形成了极不合理的企业组织结构,造成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巨大浪费。在这种情况下,实现企业结构合理化,就成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完成这一任务,企业必须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企业专业化,并在专业化基础上实现联合。为此,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1986年3月23日),并从计划体制、财政税收、金融信贷、物资供应、工商管理等方面实施配套改革措施,鼓励企业走联合的道路。实践证明,企业联合确实打破了封闭式经营,发展了规模经济,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但是,企业联合,特别是企业集团的发展,也向人们提出了一些值得注意和应该解决的问题。譬如,在企业联合中是否需要防止经济性垄断,如何制止行政型垄断,特别是行政公司滥用势力的问题。本文试就这些问题作些探讨。

18、王保树:《我国企业联合中的康采恩现象及其法律对策》,《法学研究》1990年第6期。

【摘要】近几年,组建企业集团已成为我国企业联合中的一种发展趋势。据初步统计,全国大型企业集团已有1630家之多。这些企业集团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协作式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均处于平等协作的地位;另一类则是以大型企业为核心的企业集团,成员企业间已经建立了某种程度的统一管理和控制关系,或者正在致力于建立这种关系。后者,我们可以借用某些国家在企业联合中经常使用的“康采恩”概念,称之为康采恩式的企业集团(或简称为康采恩集团)。本文试就这种现象在我国的产生及其法律对策作些探讨。

19、王保树:《关于建立经营法学的一些思考》,《中国法学》1990年第1期。

【摘要】经济法学经过高速发展,现已进入稳定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经济法学的主要任务,不再是论证自己存在的价值,而是要研究自身的充实、提高,特别是解决如何理顺内部关系的问题。为此,可以考虑在经济法学下建立经济管理法学和经营法学两个基本的分支学科,然后,再细别为若干一般分支学科。本文试就建立经营法学的一些问题作些探讨。

20、王保树:《中国反垄断法研究的现状及其展望》,《法学评论》1991年第6期。

【摘要】中国法学界对反垄断法的研究起步较晚。从一定意义上说,它是落后于社会经济实践的。中国反垄断的任务,早在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就提出来了。该法规中规定:“在经济活动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以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

21、江平;冯大同;徐杰;王保树;杨振山;王利明;刘文华;谢次昌;张士元:《贯彻七中全会精神加快经济法制建设——民法学、经济法学学者一席谈》,《中国法学》1991年第2期。

【摘要】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提出了为实现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基本任务和方针政策,其中强调要加快经济法制建设,促进经济调控规范化、制度化,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这是有待我国广大法律工作者和法学工作者共同努力构筑一项重大、艰巨的社会工程。为此,本刊编辑部于1991年1月18日特邀请在京部分民法学、经济法学的专家学者,座谈如何贯彻党的七中全会的精神,实现《建议》提出的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加快经济法制建设的任务,并推进民法学和经济法学理论研究。

22、陈春龙;张庆福;王保树;梁慧星;崔庆森;欧阳涛:《进一步解放思想,繁荣法学研究——法学所部分研究人员座谈邓小平南巡谈话》,《法学研究》1992年第5期。

【摘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不久前曾召集本所部分研究人员座谈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的精神,就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繁荣法学研究这一题目各抒己见。下面发表这次座谈会部分同志的发言摘要。法学界需要进一步更新观念小平同志南巡谈话强调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这一精神不仅适用于经济体制改革,而且适用于政治体制改革;不仅适用于经济学界,而且适用于法学界。改革开放已经十多年。如果问:十多年来法学界最深刻的变化是什么?是观念。这是思想意识和理论基础上的一种深层次的变化,是推动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向前发展的一种巨大精神力量。

23、王保树:《关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考察——从行政法律规范到经济管理法律规范》,《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

【摘要】在创建经济法学的初期,人们曾初步探讨过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这对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范围产生了积极作用。但近几年,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是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时,立法工作部门把纵向经济关系的调整任务交给了经济法和行政法;二是行政法学近年有了新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进一步考察。这种考察,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性;(2)两者的差别性。

24、王保树:《现代股份公司法发展中的几个趋势性问题》,《中国法学》1992年第6期。

【摘要】作者总结分析了国外现代股份公司立法的几个趋势:从资本确定制到折衷授权制,强化对法人股份的规范,弱化股东大会的权限及加强董事会的权限等。这些都体现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互影响和渗透,反映了国际经济的发展需要,无疑对我国正在进行的股份公司立法有着重大影响。

25、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摘要】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经济法学如何向前发展?这是经济法学界正在认真思考的问题。以往,人们也曾提出过各种不同的思路,但一些关键未能突破。这里,有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需要研究:一是经济法学如何抓住发展机遇;二是如何转变观念。没有机遇,经济法学发展不起来。有了机遇,观念不更新,机遇也会错过,经济法学也发展不起来。一、问题的提出事物的发展有无机遇?回答是肯定的。所谓“机遇”,就是事物发展的外部条件,一般包括环境和机会。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是指经济法学发展的环境和机会。它应包括:有作为它的研究对象的充分的经济法律现象,有与经济法律现象相联系的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有良好的学术环境。机遇是客观存在,问题在于人们如何认识它。

26、王保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国法学》1993年第3期。

【摘要】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有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作者具体分析了如何建立和完善构成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民法规范、商法规范和经济法规范,并指出目前应着重推进民法学、经济法学从意思自治原则、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市场经营主体、实现主体的形式及所有权理论的发展等方面深入研究,还要加强对市场竞争和竞争秩序、证券交易、房地产市场等热点问题的研究。

27、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摘要】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经济法学如何向前发展?这是经济法学界正在认真思考的问题。以往,人们也曾提出过各种不同的思路,但一些关键未能突破。这里,有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需要研究:一是经济法学如何抓住发展机遇;二是如何转变观念。没有机遇,经济法学发展不起来。有了机遇,观念不更新,机遇也会错过,经济法学也发展不起来。

28、王保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国法学》1993年第3期。

【摘要】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有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作者具体分析了如何建立和完善构成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民法规范、商法规范和经济法规范,并指出目前应粉重推进民法学、经济法学从意思自治原则、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市场经营主体、实现主体的形式及所有权理论的发展等方面深入研究,还要加强对市场竞争和竞争秩序、证券交易、房地产市场等热点问题的研究。

29、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民主》,《中国法学》1994年第2期。

【摘要】本文论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民主。认为,经济民主是法治经济之本义所在,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作者指出,确立经济民主结构的依据有两个:一是利益归属原则;一是一定的经济民主所反映的社会关系的特性。完善经济民主结构也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民主的层次完善,一是经济民主结构的内部协调。作者还指出,经济法追求的经济民主目标的核心是社会公正。但是,社会公正不是经济法追求的唯一目标,经济法还应着眼于自由竞争与效率。

30、王保树:《国有企业走向公司的难点及其法理思考》,《法学研究》1995年第1期。

【摘要】我国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路子是在特殊的环境下走出来的。商事公司是同市场经济极为适应的企业形态。它必然因某些改革措施不配套而同旧经济体制的痕迹相碰撞。同时,尚未健全的新体制还不可能为它的发展带来充分的条件。另一方面,由于商事公司远离我国经济生活近四十年,我国缺乏商事公司的传统,对商事公司的本质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缺少足够的了解,严重影响人们对公司的规范操作。再者,既有的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同国外新设公司有许多不同。它在理顺产权关系和资产评估等方面,都会遇到后者很少遇到的问题。因此,国有企业走向公司,必然要遇到许多难点。本文仪从法理上对如何解决这些难点作些探讨。

31、王保树:《Difficulties in the Corporatization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Legal Considerations》,《Social Sciences in China》1996年第3期。

【摘要】After many years of theoretical discussions and experimentation,the restructuring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nto corporations has met with approval.But for various reasons there may be difficulties involved in this process.This paper will discuss solutions to these problems from a legal perspective.

32、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

【摘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我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发展条件,展现出了广阔的发展前景。本文系统阐述了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与经济学的转变特点和经济法学趋向成熟的理论问题,并对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景进行了展望。

33、王保树:《股份公司组织机构的法的实态考察与立法课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摘要】建立和完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制度并使其有效运营,是中国公司法的根本任务之一。评价中国公司法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制度完美和实践现实两个标准结合起来。本文的目的,就是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探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如何从形式合法走向实质合法,并进一步探索弥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由形式合法走向实质合法的规则空白,完善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制度。

34、王保树:《一部商事交易基本法》,《法学家》1999年第3期。

【摘要】经过多年的努力和认真的工作,《合同法》终于于1999年3月巧日通过并公布。虽然,《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是,民法与商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民法对商事事项具有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的功能。因此,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合同法”也是商事交易的基本法。就此点意义而言,合同法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均较此前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有了长足的进步。

35、王保树:《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层的职能结构——兼论公司经营层职能的分化趋势》,《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

【摘要】当人们检查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效果时常会发现,企业组织形式的变革并不都带来企业经营机制的变化。为什么?原因之一就是有些公司只有公司组织之名而无公司机关本质之实,即并未采用公司机关权力划分和相互制衡的机制。虽然,现有的公司都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但其运营并非都符合公司法的精神。公司的经营组织,无论是从规范形态上,还是运营状态上,都有一个如何做才符合公司法精神的问题。所以,对公司经营层职能结构加以研究是极为必要的。

36、王保树:《完善国有企业改革措施的法理念》,《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摘要】国有企业改革应采取不同的法律形式。不需要国有经济控制的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在依照公司法改建为公司后,应将其国有股份与出资转让给自然人和国有企业以外的企业法人,彻底实现股权多元化。今后,国家不必在这些领域投资建新的企业。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途径,是以完善的公司法人制度改建国有企业。完善的公司法人制度的根本特征是: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分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公司的发展依赖于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即以实现公司利益,进而实现股东长远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建立和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债转股”必须和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结合起来,要警惕不良债权变成不良股权。

37、王保树;邱本:《经济法与社会公共性论纲》,《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摘要】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社会公共性。社会公共性的凸显所体现的时代精神和反映的社会要求,使经济法应运而生。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的核心范畴。社会公共性决定并表现在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的权力(利)和义务,经济法的属性等各个方面。

38、王保树:《职工持股会的法构造与立法选择》,《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摘要】职工持股问题是国内外公司实践中的一个重大问题,职工持股会采用何种形式直接涉及到持股职工的利益,也涉及职工持股有效运作的问题。目前,国内实践尚未找到一个在法律框架中可行的形式。应结合我国的经验教训,比较国外已采用的合伙形式、有限公司形式和信托形式,择其善者而行之。并且,不必在法律中作出统一规定。

39、王保树:《论经济法的法益目标》,《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

【摘要】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法益目标,经济法的法益目标应是经济法首先追逐和实现的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法益目标,以经济基本权为权利外形,以实现经济上的“公平”为核心。经济法的法益目标的社会根源,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它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经济法的法益目标依靠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作用而实现。

40、王保树;杨继:《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的义务与责任》,《法学》2002年第2期。

【摘要】确立控制股东对公司和对其他股东的义务,对改善我国当前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控制股东设定义务在法理上也有充分的根据。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是控制股东应履行的两项基本义务,各自有很多具体的要求。在学理上确定这些义务的同时,应该尽快完善控制股东违反义务之后的责任体系。在这方面,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条文应该做出修订和增补。

41、王保树;钱玉林:《经理法律地位之比较研究》,《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

【摘要】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经理的概念、立法上的设置模式以及权力来源进行了分析,认为在多元法律关系中,经理充当了代理人、公司机关、公司代表和雇员的多元化角色。文章提出了经理外观权力与内部分配相分离的理论,并用该理论探讨了在董事会改革背景下我国公司经理权力的重新构造问题,主张通过公司法的改良将经理真正纳入经营层范围。

42、王保树:《竞争与发展:公司法改革面临的主题》,《现代法学》2003年第3期。

【摘要】公司法改革已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在全球经济竞争体制下,中国公司法的改革应着眼于对全球经济竞争的适应性。其改革的主题是竞争与发展,其着重点是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减少公司经营风险。其采用的理念应着眼于公司的私主体性质,注意较多采用任意性规范。

43、王保树:《“资本维持原则”的发展趋势》,《法商研究》2004年第1期。

【摘要】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立法的基石,是公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当前,修改我国《公司法》的呼声日益高涨,理论界对《公司法》的修订亦发表了许多真知灼见,但多囿于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而对公司资本制度却鲜见专题研究。有鉴于此,本刊特约请国内学界在公司资本制度研究方面有所建树的部分专家、学者就“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与完善”展开全面而深入的探讨,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的修订有所助益。

44、王保树:《股份制的核心是公司法人制度》,《法学家》2004年第1期。

【摘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是我国多年企业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总结。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关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的分析,再次肯定了股份制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集体企业改革的基本途径。本文试图探讨股份制的核心和企业采用股份制的注意点。

45、王保树:《<公司法>修改应追求适应性》,《法学》2004年第7期。

【摘要】今年是《公司法》实施10周年。与此同时,对《公司法》进行全面修改工作也已列入立法规划。为此,上海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上海《法学》月刊社和华东政法学院公司法研究所于近期联合召开了纪念《公司法》实施10周年座谈会及有关《公司法》修改的理论研讨会。来自北京和上海的专家、学者以及实务部门的同志就《公司法》实施10年来公司理论研究的发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座谈,并对《公司法》修改中应关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

46、王保树:《商事通则:超越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摘要】我国的商事立法一直采用颁布单行法的模式。但实践表明,仅有具有个别领域特征的单行商事法律不足以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还需要具有一般性调整特征的商事法律,即商事通则,规定调整商事关系的共同性规则。商事通则与其他单行商事法律都是民法的特别法,但其在商事法领域具有一般法的性质。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商事通则均不应追求商法典结构。

47、王保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改革》,《现代法学》2005年第1期。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人合性与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改革应坚持适应性和引导性两大目标,任何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改革都不是在消灭实质意义的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同的国情下,可能有限责任公司的名字在变化,而它固有的特性则越改革越凸现出来。

48、王保树:《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

【摘要】人们对公司法规范结构的不同分类,其本质都是在讨论一个问题,即当事人的意思在适用公司法规范中有多大空间。并且,任何对公司法规范结构的讨论,都试图在解决公司法适用中的自由与强制的协调。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并不当然使违反行为无效。是否使违反行为无效,应取决于强制性规范的具体性质与立法目的。讨论公司章程对公司法适用的影响时,应该注意公司章程到底有多大的自由空间。公司章程可以根据本公司的特点和特殊要求,规定不同于或不完全同于公司法的规则。而这些规则,可以优先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公司法的规定。

49、王保树:《关于民法、商法、经济法定位与功能的研究方法》,《现代法学》2008年第3期。

【摘要】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民法、商法、经济法的定位,是为了改善人们的视角,而揭示三法不同的定位并不意味着将它们之间的分隔绝对化。越是定位的不同越意味着需要交融,越意味着需要互动、互补,越意味着在准确把握三法特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在综合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重大问题上的作用。通过讨论它们的定位,发挥三法各自的优势,并以彼优势克服己劣势,实现三者交融、互补、互动,这才是根本目的。

50、王保树:《公司社会责任对公司法理论的影响》,《现代法学》2010年第3期。

【摘要】公司作为一个社会成员,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应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承担的一种社会义务。利益相关者理论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纳入公司治理,使公司社会责任有落实的可能。董事会在作出经营决策和执行业务时应对其产生的社会后果作出必要的安排。关键是董事对其所承担义务的内容有准确理解并认真履行。董事勤勉义务应有的注意,不仅包括实现公司营利目标,也包括调整公司与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维护利益结构的平衡,即在坚持全体股东长远利益的同时,确认和尊重其他利益相关者,建立公司与股东、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和谐、互利的合作关系。

51、王保树:《公司法律形态结构改革的走向》,《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

【摘要】现行公司法上,公司法律形态存在着结构性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虽属封闭公司,但没有涵盖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却容纳了公开公司和封闭性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结构导致了封闭公司适用不同规则,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封闭性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同样的规则。公司法改革的取向是整合封闭公司资源,重塑有限责任公司形态,涵盖所有封闭公司,并使股份有限公司仅具有公开公司特点,不再涵盖发起设立的公司。在此基础上,同一法律形态的公司适用同样的规则,以利公司法现代化。同时,实现公司法体系一元化,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并轨,这是重塑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应有内涵。

52、王保树:《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自治与强制——以股利代理成本理论为逻辑基础》,《现代法学》2013年第2期。

【摘要】控制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是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股利分配失衡问题归根究底在于公司内部缺乏适当的权利制衡机制,存在内部人特别是控制股东侵害小股东合法利益的问题,这是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的结果。我国与再融资行为相挂钩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具固有缺陷。依据股利代理成本理论,公司现金分红是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的结果,只有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得以有效执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失衡问题才能迎刃而解。应当尊重公司自治原则,通过契约设计和制度创新来增强公司股东对现金分红决策的参与度,对大股东权利的行使形成有效的制衡;同时,强化特定情形下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发展股东强制股利分配之诉,对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是我国解决股利分配失衡问题的必然出路。

53、王保树、朱慈蕴:《在发展中追求卓越——2006年商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摘要】2006年的商法学研究向深入方向发展,它不再局限于人们熟悉的领域,对于人们以往很少涉足的商法领域也开始进行积极的探索,表现出从个别领域向多领域纵深发展的趋势。除公司法、证券法的研究继续深入外,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一些新法律问题已成为学界的关注点。并且,人们已在重视改进商法学的研究方法,进一步密切理论工作者与实务工作部门的合作。

二、专著:

1.王保树:《经济法》(独著),1988年,四川人民出版社。

2.王保树,吕润程:《基本建设法简论》,1985年,中国财经出版社。

3.王保树,崔勤之:《工业企业法论纲》,1985年,时事出版社。

4.王保树,王家福、谢怀拭、梁慧星等:《合同法》,1986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5.王保树,崔勤之:《企业法论》,1988年,中国工人出版社。

6.王保树,崔勤之:《经营法学》,1990年,法律出版社。

7.王保树,崔勤之:《中国企业法论》,1992年,日本晃洋书房。

8.王保树,王俊岩:《市场经济法律导论》,1995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9.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1996年,人民法院出版社。

10.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1998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1.王保树,王家福、崔勤之:《中国会社法》,1998年,日本晃洋书房。

12.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1999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3.王保树(主编):《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2004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4.王保树:《商法的改革与变动的经济法》,2003年,法律出版社。

15.王保树(主编,副主编为朱慈蕴):《商法的原理与实务》,2002年,北京大学出版社。

16.王保树(主编,副主编为覃有土、朱慈蕴)《商法》,2005年6月,法律出版社。